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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07009787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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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之
    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旅館係指發展觀光條例所定義之旅館業。
    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辦理。

三、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限整棟建築物供旅館使用。
  (四)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可實際通行道路。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四、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1、比例尺不小於六百分之一之位置圖,並應載明基地之位置、
            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之配置圖,並應載明基地之現況、
            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
            名稱及寬度。
         3、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之各層平面圖。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並應檢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
        土地登記謄本;其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另檢具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建
        築物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另檢具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五)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以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五、經審查核准設置者,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但於期限
    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展延並經核准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
    最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應就變更部
    分檢附第四點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