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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提升
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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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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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追蹤類別如下:
(一)市長於市政會議之指示事項。
(二)市長於視察行程之指示事項。
(三)市長於桃園市議會答詢承諾事項。
(四)其他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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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長直接交辦或指示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智發會)
列管事項,由智發會逕予列管,其餘未交辦或指示智發會列管事項由
主辦機關自行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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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由智發會以列管表通知主辦機關辦理。
主辦機關認為分辦事項有調整必要者,除市政會議指示事項須於會議
後當日立即提出外,其餘應於收到列管表通知八小時內,報智發會調
整分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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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機關收到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列管表後,應訂定合理之預定完成
期限及查核點,並至指定系統填報辦理情形。
前項預定完成期限,主辦機關應依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內容或難易
程度審慎訂定。必要時,智發會得洽商主辦機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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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機關研考單位應定期追蹤該機關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督促業務
單位簽陳首長,或將追蹤情形提報該機關重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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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機關未能於預定期限內完成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而須調整全案
限辦期限者,應敘明原因會辦智發會後,報本府核定展延,並將核定
結果轉知智發會;如僅為查核點修正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送智發
會逕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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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智發會應定期追蹤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並提報市政會議
或簽陳市長;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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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追蹤狀態由智發會依填報之辦理情形判定,區
分為解除追蹤、自行追蹤、併案追蹤及繼續追蹤。
前項追蹤狀態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解除追蹤:
1、屬訂修或廢止法規,於法規經核定者。
2、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於該措施、方案、計畫經核定者
。
3、屬擬具報告,於主辦機關提出報告,並由本府核閱者。
4、屬查詢或督導案件,於主辦機關具體回復並由本府核可者。
5、已列入本府其他專案定期列管者。
6、其他事項於主辦機關確實完成者。
7、因情事變更致不能完成,經報本府同意免予續辦者。
(二)自行追蹤:
1、屬經常性辦理工作,具階段性成果,並持續辦理者。
2、屬研議或評估可行性事項,已由機關納入規劃辦理者。
3、屬宣導、教育訓練工作,已開始辦理者。
(三)併案追蹤:同一追蹤類別之交辦或指示內容類似者,範圍較窄者
併入較廣者追蹤,新案併入舊案追蹤。
(四)繼續追蹤:主辦機關辦理情形未符合前三款情形者。
同一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有數主辦機關,其中部分主辦機關符合前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得分別辦理解除追蹤、自行追蹤或併案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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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智發會於年度結束時,對處理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績優機關,得
建議該機關獎勵有功人員;另對於機關屆期仍未完成、辦理情形逾
期填報、填報內容不確實等情形,智發會得依其情節輕重,建議該
機關檢討議處失職人員並簽報本府,該機關應將簽報結果副知智發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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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交辦與指示事項,得準用本要點辦理追
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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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辦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補充訂定其作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