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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 1070063126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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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長期照顧相關服務,發展長
    期照顧資源,持續改善長期照顧管理機制,特設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
    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議及督導長期照顧政策及相關重大措施。
    (二)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與整合本市行政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
        源。
    (三)監督各項服務計畫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
    (四)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五)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下設原住民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原民小組),主責本市原住民
    長期照顧政策研擬。前項原民小組之組成、會議等相關規定,另定之
    。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局社會局、勞動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及教育局局長。
    (二)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七人。
    (三)服務使用者代表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
    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執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