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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090051480 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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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違規食品查核。
    (二)不法食品業者查核。
    (三)食品安全事件、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食品抽檢及衛生檢查。
    (五)食品安全監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
    (六)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維護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由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財政局、經濟
    發展局、農業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
    局、地方稅務局、法務局、新聞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局(處)長
    、主任委員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前點所定機
    關各派科(組)長一人兼任。
五、本小組稽查對象為在本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食品業者
  。

六、本小組執行查核與取締任務時,由本府各機關機動調派人員支援,並
    由主責機關指派人員擔任指揮官帶隊。
七、本府各機關依業務職掌應配合本小組執行事項如附表。
八、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會報一次,決定該期間查核與取締工作計畫,並
    檢討過去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由本府各機關執行。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府各機關指派參與查核與取締之人員,其績效卓著或違反法令規
      定者,由執行秘書簽報獎勵或懲處;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
      關偵辦。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