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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並縮短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時程,使現場申辦
之納稅人即時領取退稅現金,暨節省本局郵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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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方式:
(一)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台幣120萬元,其中總局40萬元由消費
稅科科長、股長及現金退稅承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1紙;中壢
分局30萬元、蘆竹分局20萬元、楊梅分局15萬元、大溪分局
15萬元,由各分局主任、股長及現金退稅承辦人員共同出具
借據1紙,予資訊科,並由資訊科退稅專戶分別開立退稅支票
預支。退稅週轉金並得視需要分次借支。
(二)消費稅科及各分局設現金退稅專責人員﹙以下簡稱現金退稅承
辦人﹚,負責退稅款項之核發、借支與撥補。
(三)現金退稅採隨到隨辦方式當場辦理,除受退稅人為身心障礙者
得委託辦理外,以申請人「親自」到場申辦退稅之案件為限;
其查有違章、欠稅紀錄、以公文申請及其他機關代收轉交者,
均不在受理現金退稅範圍。
(四)申請人辦理現金退稅時,應檢附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如附
件1)、相關證明文件及退稅年期繳款書正本(如繳款書正本
遺失須檢附切結書;如退稅案件之稅款尚未劃解則應檢附繳款
書正本)以供審核;現金退稅承辦人應於核對申請人(代理人
)之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無誤後復經查詢
電腦檔無違章、欠稅紀錄且非已核退之案件,即依規定填寫退
稅核定單,退稅金額2萬元以上案件即時送股長核定,並將核
定單於徵課系統/退稅管理系統/退稅建檔作業/現金退稅建檔
作業登錄。
(五)核發退稅款時,現金退稅承辦人應於退稅申請書上加蓋現金退
稅戳章,並請申請人或領款人於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簽收簿(
如附件2)上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簽收備查,現金退稅承辦
人應於辦竣退稅之繳款書上加蓋已辦退稅戳記並填註退稅金額
後發還申請人;如該繳款書稅額全額退還則免發還申請人,併
案存查。屬稅款尚未劃解之案件,應將加蓋已辦退稅戳記並填
註退稅金額之繳款書正本影印留存備查,並於退稅申請書一、
二聯上加蓋”尚未劃解”戳記,於確認稅款劃解後加註「劃解
日期」,如發現繳款書收據變偽造之情事,應即簽報政風室處
理,並發單補徵。
(六)現金退稅承辦人於辦理現金退稅或撥補後,應將退稅現金支出
撥補情形,詳細登載於「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日結單」(如附
件3),於次工作日10時前陳核備查並自行清點保管之現金。
(七)現金退稅承辦人保管之週轉金餘額總局低於13萬元、中壢分局
低於10萬元、蘆竹分局低於7萬元、楊梅分局及大溪分局低於
5萬元時,應即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且稅款已完成劃解銷號之
退稅申請書,及製作「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週轉金撥補單」
(如附件4)1份送資訊科;資訊科核對退稅金額無訛後,於3
工作日內依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金額,開立指名劃線退
稅支票1張交現金退稅承辦人兌領,以撥補現金退稅週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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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管制措施:
(一)現金退稅承辦人於辦理現金退稅或撥補後,應記載使用牌照稅
現金退稅日結單,於次日10時前陳核,並自行清點結算當日
結餘之現金,放置固定於鐵櫃內之保險箱後並分別上鎖,以妥
為保管。
(二)現金退稅承辦人每月5日前應按時序彙整前個月份現金退稅申
請書存查聯(含相關應附證件)、日結單正本及週轉金撥補單
、資訊科開立撥補之退稅支票等影本並作成使用牌照稅現金退
稅月報表(如附件5),陳核後歸檔備查,月報表1份送消費稅
科彙整。
(三)年度結束時應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現金退稅承辦人應於年
度結束後下1個工作日,將借支之「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週轉
金」結清歸墊,並將當月月報表影本送會計室與資訊科備查。
(四)現金退稅簽收簿應保存10年,現金退稅承辦人於每年年度終
了結清歸墊款項當日交股長保管,股長異動時則應列入移交。
(五)消費稅科及各分局使用牌照稅業務股長每季應不定期檢查一次
,並核對現金退稅日結單與實際現金是否相符,並作成使用牌
照稅現金退稅檢查紀錄表(如附件6)。
(六)本項業務由稽核列入內部業務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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