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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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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稅捐稽徵法、娛樂稅法及娛樂稅稽徵作業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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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總分局娛樂稅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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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制項目:
(一)裁處書副本。
(二)臨檢紀錄表。
(三)偵(警)訊筆錄。
(四)聯合查報小組稽查紀錄表。
(五)營業稅與娛樂稅課稅資料勾稽異常清單未設立娛樂稅籍者。
(六)其他各項管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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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類別:
項目 |
資料類別 |
項目 |
資料類別 |
裁處書副本 |
1 |
聯合查報小組稽查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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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臨檢紀錄表 |
2 |
營業稅與娛樂稅課稅資料勾稽異常清單 |
5 |
偵(警)訊筆錄 |
3 |
其他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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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方式:
(一)臨檢紀錄表及市府裁處書一律列管、聯合查報小組稽查紀錄表依
經濟發展局來文文號逐案列管,稽查紀錄表中若屬娛樂稅課稅範
圍且未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者列管。
(二)營業稅與娛樂稅課稅資料勾稽異常清單屬娛樂稅課稅範圍且未辦
理娛樂稅設立登記者,應輔導業者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若無法
於內網派案管制系統期限內結案者,應交由管制人員列管。
(三)總分局娛樂稅承辦單位每月至市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網站,例如
文化局及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網站查詢售票臨時公演活動,查核該
售票活動是否辦理臨時公演登記,免列管,查核結果次月十日前
回報總局消費稅科(如附件一)。
(四)總分局娛樂稅承辦單位每季至少抽核一件臨時公演案件,運用兩
廳院等代理售票業者提供之票券使用明細資料與臨時公演業者申
報之張數與金額相互勾稽查核,免列管,於每年一月、四月、七
月及十月底前將前一季查核結果回報總局消費稅科(如附件二)
。
(五)總分局娛樂稅承辦人每二個月將自動報繳業者之營業稅營業額與
娛樂稅營業額相互勾稽,查核當年娛樂稅營業額與營業稅營業額
之比例是否與去年同期顯不相當,免列管,於每年一月、三月、
五月、七月、九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前二個月查核結果回報總局消
費稅科(如附件三)。
(六)總分局娛樂稅承辦單位每半年至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查詢本市主要
觀光遊憩據點本年度與去年度遊客人數,與該據點登記之娛樂稅
代徵人本年度與去年度每月申報娛樂稅營業額相互勾稽,以瞭解
遊客人數與申報營業額增減比例是否相當,免列管,於每年一月
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查核結果回報總局消費稅科(如附件四)。
(七)總分局娛樂稅承辦單位應不定期查詢報章雜誌及網路媒體資料,
以輔導業者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並代徵報繳娛樂稅,免列管,於
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查核結果回報總局消費稅科(如附
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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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記及管制
(一)總分局娛樂稅承辦單位應設置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錄)
、分案、銷號及管制作業。
(二)本管制作業之編號計十碼,第一至三碼為年份,第四、五碼為月
份,第六至十碼為流水號,流水號則按收件順序依序編號。
(三)各管制人員應建置管制檔(樣式如附件六),將課稅資料之管制
編號、收件日期、收件文號、商號名稱、派案日期、承辦人、應
辦結日期、結案日期及查核結果等,逐一登錄於管制檔內,以資
管制。
(四)各管制人員將管制之課稅資料分送承辦人員時,應請承辦人於派
案登記簿(如附件七)簽收,承辦人簽收後於二個月內辦結,送
交管制人員辦理銷號。
(五)管制人員須追蹤辦理情形,於應辦結日前十日進行第一次書面催
辦,逾應辦結日仍未辦結,管制人員須作第二次書面催辦,並填
製「娛樂稅課稅資料管制案件催辦、展期單」(如附件八),由
承辦人敘明未辦結原因辦理展期,專案簽報單位主管個案列管至
辦結為止。
(六)各管制人員應按月將各單位前一月份收案及辦理情形填具統計表
(如附件九)陳核,並於每月五日前影印一份送交總局消費稅科
管制人員彙整陳報。
(七)派案登記簿、催辦、展期單、管制檔與統計表等資料應於案件辦
結後彙整裝冊妥善保管二年,再行銷毀,各管制人員職務異動時
,列入移交,以利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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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有效管理通報資料查核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就管制項目辦理抽
核,每半年抽核一次,總局及中壢分局每次抽核十件,其餘分局每次
抽核五件,抽核後填具抽查紀錄表(如附件十)陳核裝冊,影本回報
總局以利管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