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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健全稅籍,提高稽徵效率,維護賦稅公平,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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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房屋稅稽徵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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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單位:
一、資料配合單位:資訊科。
二、資料蒐集運用單位:本局房屋稅科房屋稅股、三分局房屋稅股及
地價稅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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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料蒐集:
一、市政府:
主管單位 |
蒐集資料 |
資料類別 |
經濟發展局 |
工廠、加油站等註銷原核發證照及未依規定申辦證照違規使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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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立案及未立案補習班、幼兒園等相關資料 |
12 |
衛生局 |
醫師之開業、遷址、註銷等登記資料 |
12 |
地政局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開業、遷址、註銷等登記資料 |
12 |
都市發展局 |
1.建築師之開業、遷址、註銷等登記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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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之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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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遊局 |
民宿登記及註銷資料 |
14 |
社會局 |
低收入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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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資料類別代號係以蒐集相類似資料分類,作為後續分類統計使用
。
二、國稅局:
(一)營業人之營業登記資料(資料類別16)。
(二)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之登記資料(資料類別12)。
(三)租賃所得扣繳資料(資料類別17)。
三、各職業公會:會員名冊及執行業務者開業地址等資料(資料類別
12)。
四、民政局:無償借用私有房屋做為里辦公室清冊及換屆前原有里辦
公室清冊(資料類別18)。
五、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因繼承、更名、信託之房
屋所有人異動清冊(資料類別19)。
六、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戶政行政區域調整、新編定門牌、姓名更名
等相關資料(資料類別20)。
七、其他相關資料運用:
(一)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案件,釐正稅籍時審核契稅申報面積與
房屋稅面積不符案件(資料類別21)。
(二)契稅申報副聯填寫使用情形變更案件(資料類別22)。
(三)蒐集法拍案件中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及法院核
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相關房屋增、改建情形(資料類
別23)。
(四)夾報、廣告傳單及網路蒐集相關資料(資料類別24)。
八、本市各工業區管理處之園區內使用廠商名冊(資料類別25)。
九、資訊科每年運用房屋稅資訊平台列印下列清冊,送業務單位運用
(資料類別26):
(一)房屋稅籍主檔與營業稅主檔勾稽產列:
1、房屋為住家用,惟有營利事業設籍之審核清單。
2、房屋為非住家非營業稅率,惟有營利事業設籍之審核
清單。
3、房屋稅課徵營業減半稅率,惟納稅人為自然人之審核
清單。
4、房屋稅課徵營業減半稅率,惟有二個以上營利事業設
籍之審核清單。
5、營業稅主檔中房屋稅籍編號欄位為「*」審核清單。
(二)各類減免代號清冊、農業用房屋清冊及國宅移轉私人仍適
用免稅異常清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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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方式:
一、前項資料蒐集視提供單位所轄資料為全市者,由房屋稅科負責統
一蒐集,依轄區分派各分局查核,屬各區因地制宜者,由房屋稅
科及各分局房屋稅股分別蒐集。
二、房屋稅承辦人員收到各項課稅資料、審核清單,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查明是否已設立房屋稅稅籍,如查無房屋稅籍者,通知房
屋所有權人限期申報房屋稅籍,逾期未申報者,即逕行設
籍。
(二)查核各項課稅資料,使用情形與房屋稅稅籍不同者,房屋
稅稅籍主檔及房屋稅籍紀錄表應同時註記釐正。
(三)經查核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課房屋稅者,應函告納稅義務
人,並副知地價稅承辦單位。
三、查核之課稅資料,應依下列方式通報運用:
(一)自他機關取得之資料,除「桃園市運用營業登記資料查核
房屋使用情形通報表」外,應通報地價稅承辦單位查核運
用。另查核作業完成後,應按月裝訂成冊,於封面核章確
認,並陳股長、科長(分局主任)核章後由管制人員留底
備查。
(二)經查核與營業登記情形不符時,函知國稅分局、稽徵所處
理。
(三)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核發使用執照副本資料,應按月通
報地價稅、契稅及國稅分局、稽徵所查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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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管制及抽查:
一、總、分局應設置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分案、銷號及管制
作業。
二、本管制作業之資料編號計10碼,第1至3碼為年份,第4、5碼為資
料類別,第6至10碼為流水號。
三、各項課稅資料,由管制人員視各項資料量多寡,訂回報日期(每
項作業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後,交各承辦人辦理。
四、房屋稅承辦人員應按月填報房屋稅課稅資料運用成果統計表(如
附件一)送管制人員,分局管制人員於每月5日前作成分局統計
表送房屋稅科彙總,房屋稅科管制人員應每月10日前作成全局統
計表陳核。
五、逾2個月未回報查核結果者,管制人員填報管制作業催辦、展期
單(如附件二),辦理第一次催辦,承辦人員於簽名確認後10日
內辦理完結;逾10日仍未回報之案件,管制人員就第一次催辦表
續作第二次催辦,承辦人員於5日內敘明理由辦理展期,展延期
限以1個月為限,展延後逾期仍未辦結案件,承辦人員應專案簽
報,視個案列管。
六、管制、催辦、展期單應裝冊保管2年;各項清冊通報資料保管5年
。
七、為有效管理通報資料查核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不定期抽核房屋
稅籍釐正情形,填報抽查紀錄表(如附件三),並列入本局內部
業務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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