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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調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房字第110200358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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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第三
    點第十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之調降作
    業,依施工單位函送之「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如附表一)主動
    辦理為原則;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之案件則亦應主動查明辦理。
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二)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旁之房屋。(如圖例二)
    (三)公共建築工程之道路工程圍籬旁房屋。(如圖例三)
    (四)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四、調降調整率之期間計算標準:
    (一)調整率自「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或查得之開工日期當月
        起調降,至實際完工日次月回復原適用之調整率。
    (二)「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不
        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
        他建築工程者,以地面工程完竣日為準。
    (三)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發生競合時,其施工期
        間之計算,以第一個公共工程開始開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程之
        完工日為準。
五、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
    (一)本局房屋稅科及各分局房屋稅股應設管制人員一人,負責「工程
        開工、完工通報表」之收受、分案及管制作業。
    (二)本局房屋稅科管制人員接獲施工單位函送之「工程開工、完工通
        報表」時,應依工程所屬轄區發交服務區或所轄分局辦理調降及
        回復調整率作業;各單位管制人員於分案時並應逐案建檔列管追
        踪辦理情形。
    (三)房屋稅服務區應依「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開工、完工資
        料,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填載「興建公共
        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審查表」(如附表二)連
        同異動資料陳核後,併通報表交由管制人員備查並辦理解管。
    (四)數個公共工程同時施工,但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者,以對納稅義
        務人最有利之調減率,核定其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為原則。
    (五)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時,如納稅義務人提
        出異議者,應以現場勘查或查證結果為準。
    (六)未獲通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轄屬單位受理後應主
        動向施工單位查明並依上列原則辦理。
六、適用本要點調降調整率之房屋,於調降期間移轉時,其契價之核定,
    以調降前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
七、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以個案簽核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