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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08025853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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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
        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應依其業務職掌、施政願景,列出優先
        發展課題,並考量現有資源分配,結合政府人力與預算資源,擇
        定策略目標與績效指標,訂定未來四年之工作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應依施政願景、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目
        標,訂定年度之工作計畫。
  (四)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目標達成情
        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三、中程計畫以每四年訂定一次為原則,並適時檢討更新。
四、各機關應由首長或副首長召集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以目標管理及全
  員參與方式,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定時
  程擬定中程計畫草案。
五、研考會彙整各機關中程計畫草案後,得研提相關建議並召開編審會議
  。
  各機關依前項編審會議決議修正中程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編為本
  府中程計畫。
六、中程計畫訂定後各機關應積極落實執行,非因環境變遷、政策調整及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得任意變更,惟為求計畫發揮整體效益,得
  適時進行必要之調整。
 
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七、各機關應配合中程計畫作業進度,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八、研考會應配合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年度概算編列作業,通
  知各機關提報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以下簡稱重大施政計畫)
  ,由研考會邀集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召開專案小組先期審查會議,對
  各機關所提重大施政計畫進行先期審查,審查結果由研考會通知各機
  關納入年度概算。各機關應依審查結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及概
  算,並依程序送交主計處統籌辦理。
  前項重大施政計畫之提報原則及提報期程,由研考會發函通知各機關
  。
九、各機關應依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修正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由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送請桃園市議會審議
  。
十、各機關應依據桃園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
  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十一、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
   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二、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自評,送研考會辦理年
   度績效評核,評核結果作為各機關獎懲及擬定下年度施政計畫之依
   據。
第五章 附則
十三、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由研考會另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