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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線上申辦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研服字第11101530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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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民眾利用網路或便利超商申辦人
    民申請案件,明定本府「桃園網路e 指通」(即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權責,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系統作業程序依本規範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桃園市政府文
    書處理實施要點、桃園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管制要點、本府標準作業
    程序規範文件及本府網站評核計畫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辦理本系統之本府所屬機關及本市復興區公所(以
    下簡稱各機關)。
四、本系統督考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權
    責如下:
    (一)統籌新增人民申請案件利用網路或便利超商申辦項目及管道等相
        關事宜。
    (二)不定期檢討各機關線上申辦案件作業程序、流程、期限、應備文
        件及相關表單。
五、本系統管理機關為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系統開發、軟硬體建置及功能擴充。
    (二)維護本系統正常運作、提供疑問諮詢及故障排除。
    (三)受理各機關管理者申請帳號、密碼及設定權限,並不定期清查各
        機關權限使用情形,且依實際狀況調整或刪除。
    (四)訂定及修正本系統操作說明。
    (五)辦理本系統教育訓練。
    (六)執行新增人民申請案件利用網路或便利超商申辦項目及管道之需
        求訪談及系統設定作業。
    (七)不定期抽查本系統各機關網站更新情形。
六、本系統執行機關為各機關,權責如下:
    (一)機關研考人員:
       1、督導及定期檢討執行情形,並配合研考會提報辦理績效。
       2、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彙送研考會(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至次一上班日) 。
       3、評估新增人民申請案件利用網路或便利超商申辦之可行性,並
     協助後續作業。
       4、協助推動本系統教育訓練。
    (二)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
       1、即時更新及維護所屬申辦資訊。
       2、受理各單位分文者、承辦人申請帳號、密碼及設定權限。
       3、不定期清查所屬單位權限使用情形,並依實際狀況予以調整或
     刪除。
    (三)單位分文者:每日應登入本系統,將申請案件分派予承辦人。
    (四)單位管理者:為機關單位主管,審查承辦人認定需補正或駁回之
    申請案件。
    (五)承辦人:辦理受分派之申請案件,應於作業期限內處理完成。
七、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一)需補正之申請案件,本系統將自動通知或由承辦人告知民眾補正
    內容及期限;若相關法令規定應以書面通知時,依其規定辦理。
    (二)申請案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時,承辦人應辦理駁
    回通知。
    (三)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規定時,承辦人應依程序處理完成並通知民眾
    。
    (四)繳費案件應以本系統入帳資訊為主,不得以費用尚未入帳為由拒
    絕核發辦理結果或相關憑證。
    (五)申請案件退費時,承辦人應確實查驗民眾繳費文件,並依相關退
    費機制辦理。
    (六)申請案件處理過程及結果由本系統或承辦人通知申請人,申請人
    亦得於本系統隨時查閱辦理過程。
    (七)申請案件繳費或補正期間,處理時限由本系統自動扣除。
八、本系統時效管制及獎懲規定分別依桃園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
  ,及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