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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暨各衛生所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人字第104000801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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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
  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
  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
  管理作業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局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員工(含正式職員、約聘
  人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臨時僱工者)。
三、本局員工申請赴大陸地區,應七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格式如附表一),並
  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
  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如有
  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本局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當
  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本局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
  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
    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
    區交流。
  (四)為兼顧業務推動及風險管理,避免本局公務員多人同時赴大陸地
    區,且禁止以本局或本局社團名義組團前往。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六)申請人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
    陸時機不適當者。
  (八)申請人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五、本局為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範圍,將名單報送本局政風室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人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本局政風室應告知當事人,並
  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縣政府審查許可。
六、本局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相關單位意見綜
  合考量後,由局長審核。
七、本局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赴陸人員如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由
  人事室,依當事人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或國安單位協處。

八、申請人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映表(格式如附表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本局反映。本局
  認有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
  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局得視情形呈報市政府轉知內政部、法務
  部、人事行政總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
九、人事室應定期統計員工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
  及異常情形(上網填報),並應將相關統計數據,每月彙送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

十、本作業規範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並依公務員赴陸交流情狀、衍生
    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