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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蘆秘字第105002032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蘆竹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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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行政大樓三樓大禮堂
  (以下簡稱本場地),增進服務效能、提昇社會教育功能,並建立使
  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
        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
        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場地嚴禁商業性、公職候選人競選(含問政說明會、政見
        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宗教法會或喜慶宴會等活動。
三、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二十日前檢具函文、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
    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五日前繳納相關費用。
四、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退款申請
    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費用;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
    請者,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其
    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

五、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
    使用;申請人應同意延期或停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所無息退
    還場地使用費;如因此受有損失,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
    ,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並禁止申請使用本場
    地二年: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蓄意破壞公物。
    (五)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
 
七、佈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須進行場地佈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
        徵得本所同意,並於上班時間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
        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佈置於場地內之牆
        面、地板、舞台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或擅自啟用冷氣設備或
        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三)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之搬運由申請人自行為
        之,並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八、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先行與本所管理人員進行會勘,
    記錄場地狀況,並自行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傷患急救及場地清潔。
九、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
        理場地(海報、花籃及垃圾等物品自行清運,逾期視同垃圾處理
        )。
    (二)場地使用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並於活動結束
        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
        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勘查,確認無誤。
十、申請核退場地使用費,由申請人持繳費證明收據,並填具退款申請表
    辦理退款,申請表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