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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經核准賦稅減免或興建農舍之農
業用地抽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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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案件,應於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建置,並按月造冊列管,
於次月十日前,函送本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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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農業局為辦理前點之抽查作業,應邀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府
地方稅務局、建築管理處、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各轄區公所、地政
事務所組成稽查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實地抽查:
(一)以最近五年內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徵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
田賦之農業用地為抽查對象,每年抽查件數,除本市復興區外,
各區至少十件。
(二)以最近三年內經核准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為抽查對象,每年抽查
件數,除本市復興、桃園區外,各區至少十件。
(三)抽查時間於每年六月至十月辦理實地勘察,並將土地現況拍照存
證,及作成會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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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抽查之農業用地,經認定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通知限期改正
而未改正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徵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之案件,
應通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或本府地方稅務局,並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經核准興建農舍之案件,應通知本府建築管理處,並依農業發展
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抽查結果除於農委會農地管理資訊系統予以註記外,並將前項第
二款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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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內按時效完成本項業務績效優良者,予以督導、協辦人員嘉獎一
次,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之獎勵,查核區之違規件數評比最少之前三名
區公所,予以敘獎,未依規定辦理或故意推諉者,相關人員視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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