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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農業類相關政策,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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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合法立案之農會、漁會、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農產品
批發市場、魚市場、禽畜糞堆肥場或合作農場。
(二)本市農業產銷班、青年農民聯誼會。
(三)本市農、漁民。
(四)辦理與農業、生態、保育、自然資源、環境綠美化有關之法人、
團體、機關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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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如下:
(一)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生產、加工、運銷之相關設施及設備
。
(二)行銷本市農特產品及農業發展業務。
(三)有關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保育、自然資源或環境綠美化之推
廣及相關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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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基準補助:
1、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本局核
定工作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第二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本局核定之工作
實施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3、第二點第四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每一年度不逾新臺幣
二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依本局專案性計畫補助者,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定,其
補助金額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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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如附件)。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之資料。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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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依下列原則審查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三)申請補助者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四)有助於農業發展受益程度。
(五)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六)申請補助之計畫屬市長政見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七)中央核定農業永續發展業務項目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八)申請補助之計畫,領有政府核發安全、衛生標章者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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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
(一)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者違反相關法規,足以
影響計畫之合法性。
(二)變更實施計畫,未依第八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局核准。
(三)申請補助之日前五年內曾獲本局補助,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
不力。
(四)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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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原則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者,應敘明
理由,報請本局核准。
(二)實施計畫應於期限內執行完成,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受領補
助款未執行部分應予繳還。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本局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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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局審核同意補助者,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具領款收據、會計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
經費支出憑證簿、成果報告(依本局通知配合提送),以及各項
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核銷;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
,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
,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但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
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四)因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核准,於執行前預付撥款或於執行期程
中分期撥付補助款後,再依第一款辦理經費核銷。
(五)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或當年度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因
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得敘明理由,專案申請
核准展延,並保留補助款。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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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受補助設備明顯處
,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查核受補助者,並追蹤計畫執
行成果或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
(三)前款查核結果,如發現受補助者自籌款編列不足、計畫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
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前二款督導及考核結果,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助該民間團體或
個人之參據。
(五)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供審計機關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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