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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專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 113004093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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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
    並解決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之疑義,特設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專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
        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審查變更編定案件。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水務局、農業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環境保護
    局及都市發展局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水土保持、大地工程、建築管理、區域計畫、天然資源保育
    利用、地質、土木工程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六人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之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局派員辦理之。
五、本小組兼任委員,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委員對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八、特定地區未登記工廠及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應由申請人於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階段提出申請,並由本府受理後提交本小組審查。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與會說明,並視實際需要邀
    請相關機關、單位及區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