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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落實執行工程開工前講習及標案管理系統填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政工字第104019864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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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為提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
  簡稱機關)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管系統)之正確
  性,及督導機關確實辦理工程開工前講習,以控管整體工程施工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期程與機制如下:
  (一)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前於標管系統填妥下列資料:聯絡人(工程承
    辦人,非辦理採購之人員)、聯絡電話(除專線外皆須填分機)
    、工程管理費、空污費、空污徵收管制編號、規劃費用、設計費
    用、監造費用、保險日期、保險金額、保險號碼、品質計畫同意
    機關(主辦機關)、品質計畫審查日期、品質計畫審查文號、監
    造計畫同意機關、監造計畫審查日期、監造計畫審查文號、承造
    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規劃設計監造專技人員、安衛人員、工地主
    任(不須設置者免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專任或兼任)
    、監造現場人員、核定之預定進度及與該工程相關之資訊;各填
    報資料應依實際狀況隨時更新修正。
  (二)機關辦理驗收、結案、結算與決算完成時,應於標管系統填入正
    確相關資訊。
  (三)機關應於每月三日前,於標管系統填報前月最後一日之實際施工
    進度(非管考進度)。
  (四)本小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研考會)於使用標管系統管控本市工程時,應檢視標管系統填
    報情形。
  (五)機關針對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開工前七
    日內針對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辦理開工前講習,將相關資料,包
    括上課照片(須拍攝到學員及上課情形)、簽到表、講習資料填
    報於附件表格,並留存於機關工程品管資料備查,本小組辦理工
    程施工查核亦應檢視。若機關內工程數量較多或不同機關間有性
    質類似之工程,得合併或聯合辦理。
三、追蹤管制方法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標案,機關除留存辦理開工前
    講習資料一份外,並須函文本小組。本小組考量工程性質與執行
    狀況予以輔導,推薦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質獎。
  (二)研考會管考之標管系統填報進度與相關資訊,針對尚未填報或填
    報不正確之機關,得函文限期改善;學校得由研考會函文本府教
    育局督導辦理。
四、懲處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機關未依規定填報標管系統進度,經研考會稽催後仍未改善,且
    查證屬實者,除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並得由研考會簽請議處
    。
  (二)機關標管系統相關資料未填報正確,或故意填報不實規避列管者
    ,本小組或研考會得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或由本小組或研考
    會簽請議處。
  (三)未依規定辦理工程開工前講習者,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函文要求機
    關自行議處,或由本小組簽請議處。
  (四)懲處標準如下:
     1、承辦人:記申誡二次。
     2、承辦主管:記申誡一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