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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
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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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分級管制之分類,係針對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依工程品質管理制度、施工品質、材料設
備檢驗與管制、施工安全衛生等項目,將查核過之案件分為紅燈級、
黃燈級、綠燈級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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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紅燈級管制:
(一)查核成績評定為七十一分以下。
(二)發生重大施工安全事件之公共工程。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通報案件,經查證情節重大。
(四)經查核執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有下列情形之一:
1、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扣點數十八點以上。
2、委託監造廠商扣點數十八點以上。
3、承攬廠商扣點數十八點以上。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未依規定聘用專任品管人員。
(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第十款、
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
(七)其他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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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達二項者,列為黃燈級管制;未達二項者,列為綠燈級管
制:
(一)查核成績評定為七十二分以上七十七分以下。
(二)經查核執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扣點數十七點以下三點以上。
2、委託監造廠商扣點數十七點以下三點以上。
3、承攬廠商扣點數十七點以下三點以上。
(三)本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監工人員及廠商
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無
故缺席,未配合到場說明。
(四)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或提高委辦
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
金相關規定之機關。
(五)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填落後原因之標案或未採取
適當處置。
(六)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未於開工前至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填報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
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人員名單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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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級結果按季公告於本小組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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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級管制作為如下:
(一)紅燈級:
1、列為強制複查案件。但查核時該案工程進度已達百分之九十
或辦理複查時已完工者除外。
2、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小組辦理教育訓練講習及工
程觀摩必參加對象。
3、該機關其他工程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4、查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案件,視情節需要酌請主辦機關提專案
報告;六十九分以下案件,主辦機關應至本小組辦理專案報
告,並得複查。
(二)黃燈級:
1、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小組辦理教育訓練講習及工
程觀摩優先參加對象。
2、該機關其他工程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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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專案簽報議處。執行本要點具有優良具體事
蹟者,簽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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