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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5007523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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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之
    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法條 違規事實 按次處罰裁罰金額(新臺幣)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以上
1 第四條 嚴重違規 場所均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九千元 一萬八千元 三萬元 三萬元
一般違規 場所部分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二萬四千元 三萬元
場所避難逃生路線圖尺寸錯誤。
2 第五條 場所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未具緊急狀況時可先行中斷並立即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未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損壞或功能不符。
一萬二
千元
二萬四千元 三萬元 三萬元
3 第六條 嚴重違規 場所均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九千元 一萬八千元 三萬元 三萬元
一般違規 場所部分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設置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故障、裝置錯誤。 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二萬四千元 三萬元
4 第七條 嚴重違規 場所均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 九千元 一萬八千元 三萬元 三萬元
一般違規 場所部分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 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二萬四千元 三萬元
場所設置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故障或裝置錯誤。
5 第十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所為之檢查。 三千元 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一萬五千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