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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之
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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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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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
違反法條 |
違規事實 |
按次處罰裁罰金額(新臺幣)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以上 |
1 |
第四條 |
嚴重違規 |
場所均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
九千元 |
一萬八千元 |
三萬元 |
三萬元 |
一般違規 |
場所部分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
六千元 |
一萬二千元 |
二萬四千元 |
三萬元 |
場所避難逃生路線圖尺寸錯誤。 |
2 |
第五條 |
場所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未具緊急狀況時可先行中斷並立即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未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損壞或功能不符。 |
一萬二
千元 |
二萬四千元 |
三萬元 |
三萬元 |
3 |
第六條 |
嚴重違規 |
場所均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九千元 |
一萬八千元 |
三萬元 |
三萬元 |
一般違規 |
場所部分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設置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故障、裝置錯誤。 |
六千元 |
一萬二千元 |
二萬四千元 |
三萬元 |
4 |
第七條 |
嚴重違規 |
場所均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 |
九千元 |
一萬八千元 |
三萬元 |
三萬元 |
一般違規 |
場所部分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 |
六千元 |
一萬二千元 |
二萬四千元 |
三萬元 |
場所設置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故障或裝置錯誤。 |
5 |
第十條 |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所為之檢查。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一萬二千元 |
一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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