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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917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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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事務管理,提高工作
    效率,特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局各分隊經辦之文書、財產、物品
  、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等事項。
三、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檢核:每半年由秘書室辦理一次。
  (二)平時檢核:由各大隊自行規定。
四、為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局執行定期檢核時,應組成檢核小組,
  成員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及各大隊指派一員組成
  。平時檢核,由各大隊依權責自行實施檢查。
五、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下列各項:
  (一)文書處理檢核。
  (二)財產管理檢核。
  (三)物品管理檢核。
  (四)車輛管理檢核。
  (五)辦公處所管理檢核。
  (六)安全管理檢核。
  (七)工友管理檢核。
六、有關前點第一項文書處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文書處理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徹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澈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
七、有關第五點第二項財產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
    會)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
    完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
    依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
    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八、有關第五點第三項物品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採購物品,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手續是否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廢,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九)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九、有關第五點第四項車輛管理(含公務機車)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切實實施。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十、有關第五點第五項辦公處所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佈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靜肅。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保
        持清潔。
    (九)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廚房、飯廳、盥洗間等處所,是否清潔衛生。
    (十三)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四)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五)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十一、有關第五點第六項安全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警衛機構或防護團之組織,是否健全,能否於緊急時迅速集合
          。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照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是否敷用,有無已失時效或
          不堪使用。
      (四)消防及救護訓練與演習,是否定期實施。
      (五)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六)與當地有關安全防護機構,如警察機關及衛生單位等,有無經
          常保持聯繫。
      (七)閉路監視錄影設備是否損壞或畫面不清。

十二、有關第五點第七項工友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工友工作,是否分配適當。
      (二)工友上下班是否準時。
      (三)工友請假,是否嚴格管理。
      (四)對於解僱工友,一切應辦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五)工友考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十三、本局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
十四、本檢核結果應簽陳局長核示,並於檢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
      檢核人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