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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1034265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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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特設置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
    (三)審議本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其他消防人員慰問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消防局
    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消防局指定該局下列人員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專門委員。
    (三)簡任技正。
    (四)各科、室、中心主管、專員、技正及督察室督察。
    (五)各大隊大隊長。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得指
    定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皆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五、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並設業務及會計二組,業務組組長由本府消防局督察
    室主任兼任,會計組組長由本府消防局會計室主任兼任,組員由各組
    組長遴選適當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派兼。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表現優良者,得由本府消防局辦理行政獎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