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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表揚服務績優人員,以激
勵本局同仁工作士氣,發揚團隊精神,促進行政之革新提高工作績效
,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服務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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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之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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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績優人員遴薦標準如下:
(一)熱心服務,不辭勞怨,對本職工作革新創造,成效卓著,並有具
體事蹟者。
(二)工作績效、方法、態度或品德等方面,有特殊具體事實或績效改
進有具體數據,足為楷模者。
(三)辦理重要工作或專案,提出有效辦法,順利解決,成績特優者。
(四)對本局各項業務或設施,提供具體建議或各類發明,經採納施行
,成效顯著或確能節約公帑者。
(五)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避免
遭受嚴重損害者。
(六)其他優良表現,著有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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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報程序:
(一)各科(室)薦報人員依所屬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臨時人
員之人數比例分開提報如下:
1、人數 20 人以下得各提報 1 人。
2、人數 21-40 人得各提報 2 人以下。
3、人數 41-60 人得各提報 3 人以下。
4、人數 61 人以上得各提報 4 人以下。
(二)各科(室)薦報服務績優人員時請將「服務績優人員表現優良提
報表」(附件一)連同相關資料、證明送交人事室彙整,提經本
局服務績優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簽陳 局長核定。各科(室)薦報之服務績優人員,或審議委員
會審議推薦之人選,如確未有適當人選時,得予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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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程序:
(一)每年辦理兩次,於 5 月及 11 月由各科(室)提報遴薦人員,
並於 6 月及 12 月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二)每次分別遴選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各三名,由
局長於局務會議上頒發獎狀,並列入當年度年終考績(核)之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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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期擴大獎勵效果,有效鼓舞員工士氣,凡曾獲本獎勵者,在其同一
年內以不重複為原則,惟如有特殊重大優異績效(事實)時,則仍可
推薦,經審議委員會審查確認確屬優秀者,仍可入選,不佔前項名額
並頒發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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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委員會由本局各單位主管及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組成,由副局長
召集、主持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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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
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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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由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