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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5001150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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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類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類公務車輛之管理及使用,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
  定者,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
  輛管理要點、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
  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直轄市縣市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之
  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消防車輛及救護車,適用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
  力配置標準及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用詞定義之規定。
四、一般公務車係指消防車輛及救護車以外之車輛。
五、本局管理各類公務車輛,事務分配如下:
  (一)一般公務車:秘書室。
  (二)除火災現場勘驗車、消防查察車及災害預防宣導車之消防車輛:
    災害搶救科。
  (三)火災現場勘驗車:火災調查科。
  (四)消防查察車及災害預防宣導車:火災預防科。
  (五)救護車:緊急救護科。
六、一般公務車規定如下:
  (一)無論何單位保管,應填具調派使用紀錄表,並自行控管每月消耗
    油量。
  (二)秘書室保管之一般公務車,由秘書室管理油料,各單位申請調派
    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無自行保管一般公務車之單位方可申請。
     2、二以上單位會辦工作或計畫。
     3、三人以上經單位主管核可外出接洽公務。
     4、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
     5、接送長官或貴賓。
     6、經局長核准之團體活動或婚喪喜慶之代表出席。
     7、其他緊急事故。
  (三)申請調派使用應至本局內部入口網站之車輛借用系統辦理。
  (四)本局各內勤單位申請調派使用經核准後,如遇緊急事故或其他重
    大事由,致調派使用困難或不足,得停止調派使用或調整調派使
    用時間,並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或公務緩急重新調派使用。
  (五)除特殊情況外,調派使用期間以七個日曆天為限。
  (六)未經核准調派使用不得擅自駕駛;行駛應依核准之調派使用時間
    、路線、地點為之,並於使用完畢後停放於局本部地下室,不得
    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實際行使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
    且與公務無關,除油料費由駕駛人自行負擔外,並由秘書室會同
    相關單位查辦。
  (七)管理人員應不定時檢查,如發現有私自使用或未在指定地點停放
    情事,應即專案簽報處置。
七、災害搶救科所管理之消防車輛,除救災指揮車及災情勘查車外,規定
  如下:
  (一)使用以災害搶救及消防勤務為原則,於不影響災害搶救及消防勤
    務時,始得支援一般公務及緊急救援。
  (二)支援一般公務及緊急救援時,應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及審核
    後始得派遣。但經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救災指揮車規定如下:
  (一)由各單位自行保管及使用。
  (二)各內勤單位之救災指揮車應停放局本部地下室,大隊之救災指揮
    車應停放所轄駐地。
  (三)支援本局公務執行,限以下用途: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貴賓。
     3、經局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
     5、參加各類演習及訓練。
     6、其他緊急事故。
九、災情勘查車規定如下:
  (一)使用應以災害應變期間執行災情勘查勤業務為優先。
  (二)支援其他勤業務時,應經保管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使用,並於
    車輛使用及油耗紀錄表中載明駕駛人員及用途。
十、火災現場勘驗車限以下用途:
  (一)執行火災調查鑑定相關勤業務。
  (二)參加各類消防演習、訓練及活動。
  (三)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
  (四)其他緊急事故。
十一、消防查察車及災害預防宣導車限以下用途:
   (一)執行火災預防查察相關勤業務。
   (二)參加各類消防演習、訓練及宣導。
   (三)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
   (四)其他緊急事故。
十二、救護車規定如下:
   (一)使用應以緊急救護為優先,各分隊於維持二部救護車可供緊急
     救護之餘,其他救護車始得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四
     條規定支援救護相關演習、訓練、宣導、載送氧氣鋼瓶或裝備
     器材。
   (二)救護車支援前款救護相關工作時,應經單位幹部同意,並於使
     用前於工作紀錄簿及人員出入暨無線電機領用登記簿中載明駕
     駛人員及用途。
十三、各式公務車輛均應裝行車紀錄器,並於行車時全程開啟。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