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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人民團體協助強化民眾各項災害防救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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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市設有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或會址設
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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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各團體以每二個年度申請一次補助為限,且未申請(接受)其他
機關補助。
(二)活動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理地點應於本市境內,辦理時間應達一小時以上,且實際
參加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辦理期間不得併會議或餐會等活動
。
2、活動應以講習訓練或宣導方式辦理,內容須包含急救訓練或
個人與居家災害防護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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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整,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膳食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九十元
。
(二)宣導品: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六十元
,宣導品應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印製字樣,本項補助以
該計畫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三)茶水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二十元
。
(四)講師鐘點費:全額補助;聘請該受補助團體內部人員講師鐘點費
為每小時一千元;聘請該受補助團體以外人員講師鐘點費為每小
時二千元。
(五)雜費:包含文具、講義等與活動相關之物品,本項補助以該計畫
補助金額(不含雜費)之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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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程、應備文件、計畫變更程序及列名原則:
(一)申請時程:
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期間,函報本局申請,補助順
序以實際收受申請文件時間先後為準,申請額滿後列候補。
(二)應備文件:
1、活動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2、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3、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三)。
4、立案證書影本。
5、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6、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三)計畫經核定後,除辦理日期變更應依本點第一款規定時程重新提
出申請外,其他變更事項,應於原核定活動日期七日前,填具計
畫變更申請表(附件四),函報本局申請,經核准始得變更,逾
期未函報者不予補助。但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四)列名原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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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
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如為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函報核銷資料:
(一)本局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五)。
(三)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六)。
(四)經費總支出明細表(附件七)。
(五)支出憑證。
1、應檢附全部活動支出憑證,欲申請核銷之憑證應為正本,餘
得檢附影本,並分項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八)。
2、聘請講師者,應檢附講師鐘點費領據(附件九)。
3、申請宣導品之補助項目應檢附符合第四點規定之宣導品照片
。
(六)執行成果表:檢附足資證明活動主題、參加人數、辦理形式及經
費支出項目等照片六張以上(附件十)。
(七)活動簽到表(附件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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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
(一)本局受理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文件及核銷資料後,依活動內容、
參與人數、經費概算與有無重複申請等進行審查。
(二)申請文件、核銷資料及其內容不符申請規定者,經本局函文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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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證明文件倘為影本,其內容、簽名及核章處應清晰可辨,並加註
「與正本相符」,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提示正本供查驗;
申請文件如有塗改處,請加蓋修改者印章。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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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造假、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重複向本府所屬機關(
構)申請補助款等情事,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且
該團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依考核表(附件十二)
實地了解活動辦理及補助款使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