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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藥事法第一零二條規定,
促進本市醫藥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特設置「桃園市
政府衛生局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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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為評估本市實施醫藥分業之各項措施,包括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
各要件,實施地區、期程等。
(二)檢討本市醫藥分業實際執行情形,並依據目前健保特約藥局家數
及衛生所處方箋釋出情形,研議訂定改進辦法,以順利推動醫藥
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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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督導藥
政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委員九人,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三分之一
。由以下單位人員代表擔任:
(一)桃園市醫師公會代表二人。
(二)桃園市牙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桃園市藥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桃園市藥劑生公會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或消費者代表共二人。
(六)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召集人
遴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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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長一人,由本局藥政業務直屬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助理各一人,均由召集人就本
局內部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負責協調、聯絡有關事宜,並彙整相關資
料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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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資料決議優先採書審制,資料彙整後交寄各委員回覆意見後決議
。
另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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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對具利害關係之事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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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成員暨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委員及出席人員為執行
任務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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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