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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搶救勤業務獎勵額度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500241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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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搶救工作效率,獎勵救災
  人員辛勞得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救災人員:實際出勤之本局編制內消防職系人員。
  (二)搶救時間:火災時,為出動至撲滅;山難救助時,為從駐地出發
        至返隊;其他搶救及為民服務,為出勤至返隊。

三、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救出受困人員,敘獎基準如下:
  (一)搜索救出者:進入室內搜索,搜索救出人命為二人以上且被救出
        者未明顯死亡,其主要出力者,核予記功二次,其餘人員核予嘉
        獎二次。搜索救出人命為二人以下且被救出者未明顯死亡,其主
        要出力者,核予記功一次,其餘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二)利用雙節梯、繩索(其他器具等)引導避難逃生,核予嘉獎一次
    為原則,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雲梯車救出人命,視搶救之困難度,核予記功或嘉獎。

四、前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敘獎基準
  如下:
  (一)建築物火災:救災人員七十人以上,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各嘉獎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各嘉獎一次。救災
    人員六十九人以下,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二次;
    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三十三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山林火災:救災人員七十人以上,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
    之七十五為限;救災人員六十九人以下,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
    以百分之六十七為限。

五、第三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為六至十二小時之間,敘
  獎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火災: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二次;救災人
    員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山林火災: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六、第三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為二至六小時之間,或山
  林火災搶救時間為四至六小時之間,敘獎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火災: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十七為限,各嘉獎二次;救災人
    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山林火災: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為限。

七、第三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為二小時以下,或山林火
  災搶救時間為四小時以下,於火災現場運用、調度各種水源、機械、
  器具救災資源,有效防止火勢擴大蔓延,處置得當,救災人員以百分
  之三十三為限,各嘉獎一次。

八、山難搶救,敘獎基準如下:
  (一)搶救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
    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搶救時間為六至十二小時之間: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十七為限,各
    嘉獎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三)搶救時間為二至六小時之間: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十四為限,各嘉
    獎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五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四)搶救時間未滿二小時: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三十三為限,各嘉獎一
    次。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得力(火災搶救、特殊重大災害),有具體事
    蹟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員且實際派遣車輛人
    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十、不屬於前述各款,但搶救得力,得依情節個案報請敘獎。
十一、搶救洪水圍困災民,敘獎基準如下:
    (一)搶救遭洪水圍困救生三人以上,冒險救出之救災人員核予記功
          乙次以二人為限;確保合力完成者,核予嘉獎次數以救災人員
          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搶救遭洪水圍困救生二人以下,冒險救出者及確保合力完成者
          ,核予嘉獎次數以救災人員百分之五十為限。

十二、特殊重大災害(如空難、水難、處理危險物品災害、建築物倒塌、
      特殊救助及其他)得依災害程度及搶救人力情形,專案核予獎勵。
   重大車禍搶救,敘獎基準如下:
   (一)受傷民眾達十五人以上:核予救災人員記功一次以百分之五為
          限,核予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二)受傷民眾為三至十四人:核予救災人員記功一次以百分之三為
          限,核予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七為限。
   (三)受傷民眾為一至三人: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為
          限。

十三、古井、坑道及高空墜落等特殊搶救,搶救時間達三小時以上,核予
   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六十七為限;搶救時間未滿三小時,核
   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十四、捕蜂捉蛇及其他動物類勤務,敘獎基準如下:
   (一)實際出力人員以二人為限,每人每半年累計達三次,每年七月
     及次年一月辦理敘獎,至多嘉獎二次為限。
   (二)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各嘉獎一次。

十五、自殺搶救案(例:瓦斯自殺或跳樓),部署防護得宜並防止災害發
      生,搶救時間達三小時以上,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五十
      為限;搶救時間未滿三小時,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
      三為限。

十六、沙洲受困現場情況危急及執行救溺勤務搜索或撈起屍體者,敘獎基
   準如下:
   (一)搜救時間三小時以上有效運用、調度各種裝備、器具救災資源
     ,處置得當,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六十七為限;搜
     救時間三小時以下有效運用、調度各種裝備、器具救災資源處
     置得當,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二)搜索救出人命為二人以上者,核予記功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
          六十七為限;搜索救出人命為一人者,核予記功次數為救災人
          員百分之五十為限。

十七、第三點至前點以外之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者,搶救時間三小時以
   上,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五十為限;搶救時間未滿三小
   時,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十八、演習及訓練,敘獎基準如下:
   (一)各大、分隊辦理搶救演習(練)及訓練、義消防救災能力訓練
     、中隊會操、健行等活動,訂有計畫並據以執行著有績效,核
     予嘉獎二次為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十七為限,核予嘉獎一次為
     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二十為限,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核予嘉獎一
     次。
   (二)以市或局層級舉辦之大型演習,著有績效,核予記功次數為參
     與演習人員百分之五為限;嘉獎二次為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十
     為限;嘉獎一次為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三)以市或局層級舉辦訓練,業務承辦人、協辦人員、工作人員及
     核銷人員核予記功次數以二人為限,核予嘉獎二次以百分之二
     十為限,核予嘉獎一次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九、為增進災害搜救犬豢養新觀念和新技術,並與國際搜救犬評量制度
   接軌,災害搜救犬小組,敘獎基準如下:
   (一)通過國際IRO災害搜救犬評量認證通過A級評量,領犬員記功一
     次,助手嘉獎二次;通過國際IRO災害搜救犬評量認證B級評量
          ,領犬員記功二次,助手記功一次;如於同一測驗中同時通過
          初級及高級測驗或相當於國際IRO A級及B級評量,則給予通過
          最高等級之行政獎勵。
   (二)執行本轄或支援他縣市、國際、大陸地區之災害現場人命搜救
          任務,未救出人命,出勤十二小時以上,嘉獎二次;出勤未滿
          十二小時,嘉獎一次。
   (三)執行本轄、支援他縣市、國際或大陸地區災害現場人命搜救任
          務,成功拯救人命,記功一次以上。
   (四)執行參與本轄或支援他縣市之防救災演習暨各項防災宣導等勤
     務活動,有功人員嘉獎一次。
   (五)辦理災害搜救犬研習訓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規劃及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
   (六)辦理搜救犬豢養及訓練等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每年
     度至多嘉獎二次。

二十、災害搶救績效評核,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出力有功人員記功一次(兩名),其餘協辦人員嘉獎總
     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出力有功人員記功一次(一名)、嘉獎二次(一名);其
     餘協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三)第三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二次(兩名),其餘協辦人員嘉獎總
     額十四次。
   (四)第四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五)第五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十一次。
   (六)第六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十次。
   (七)最後三名:分隊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改進簡報。
   (八)本局(搶救科)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二十一、搶救過程有過失、效率不佳、影響本局形象或造成民眾傷亡,不
    予獎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