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11021622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消防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
三、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主
  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

四、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以消防局及所屬單位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
  理有關互助業務。

五、義勇消防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六、本要點所稱之受益人,除互助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七、互助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為未成年者,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法定代理人具
  領。

八、無前點規定之受益人者,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會。

九、互助人每人每年互助費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數由本府編列預算撥交互
  助會。

十、本互助費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失能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失能,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附表認定
      之。

十二、互助金給付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給付醫療費用百
          分之七十;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住院者,給付醫療費
          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本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失能
          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或配
          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
          新臺幣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過三年
          者,每增加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退隊者,不予給
          付。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
      地區並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學
      、身體失能或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
      校或公立醫院所證明者。
十三、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失能或死亡
      者,並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十四、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
   送參加互助單位初審,轉報消防局複審後,核發互助金。

十五、重大傷病住院以住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指定之醫療院所
   及健保病房為限。但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就近
   送私立醫療院所急救,並准予給付七日內之醫療費用,病情嚴重,
   致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辦理。

十六、超過健保病房之費用及伙食、指定醫師、特別護士、看護、診斷書
   、掛號費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
   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險者外,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一)整型、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
      (二)已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之補助。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
      (四)因傷病致失能,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
十八、失能時間之審定如下: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症狀已終止後,復經相當時日
          始能確定失能者,以確定日期為準。
十九、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
   其中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福利互助事實時,互助
   金以子女或父母其中一人申請為限。

二十、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但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二十一、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
    ,已發之互助金應予繳回,有關人員有循私情事者,應予懲處。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