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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3843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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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本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簡任技正、各科室主管及各大隊長兼任;必要時遴聘專
    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