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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蒐集公務紀錄資料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秘字第104392050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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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蒐集本局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等具保存
  價值者,得歸檔集中保管,以發揮檔案功能,達妥適保存與開放應用
  之目的。

參、公務紀錄定義: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
  料及其附件,包括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如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
  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肆、作業時間:視需要辦理。
伍、作業單位:本局秘書室文書股主辦,各科室配合提供資料。
陸、蒐集公務紀錄資料範圍:
  一、審酌符合下列事項之資料,就存置於各科室足提供本機關內外部
    使用之檔案,辦理歸檔。
    (一)本局歷史沿革、歷屆處長、局長移交相關清冊及照片。
    (二)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三)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四)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五)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六)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七)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八)重大政策或措施:重要政策或公布統計數據等影響層面較廣
      或易引起外界關注事項。
    (九)重要活動:
         1、參加或舉辦重要國際會議。
          2、重要記者會。
          3、大型宣導活動。
    (十)陳情、抗爭或其他重要事件:
          1、陳情、抗爭事件。
          2、媒體報導 (含剪報) 。
          3、其他事件:各科室依狀況回報。
  二、資料產生時間:自本局成立(民國39年)迄今。

柒、作業方式:
  一、秘書室文書股公告蒐集前列有價值之公務紀錄資料。
  二、各科室、三分局隨時提供。
  三、蒐集完成後由秘書室初步審核符合規範者,彙整後填列蒐集公務
    紀錄資料成果表(如附件)及公務資料簽奉核可後辦理歸檔。

捌、本作業規範簽奉  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