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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務紀錄蒐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蘆秘字第105002081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蘆竹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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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完整蒐集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發展歷程及業務成
  果相關資料,使各類型公務紀錄,能妥適保存與開放應用,避免有應
  歸檔之重要文件散佚。

二、公務紀錄定義:
  可參考「檔案」之定義如下:
    (一)檔案法:
    第二條第二款「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
    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二)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
    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
    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
    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三、範圍:
    (一)資料性質:蒐集本公所內,具下列性質且足供本公所內、外部使
    用者,辦理歸檔:
    1、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職責稽憑者。
    2、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3、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4、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5、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6、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二)資料產生時間:自本區公所(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
    立起迄今。
    (三)類型: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含文
    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
    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等各
    類型公務紀錄。
四、蒐集方式:
  每半年(每年一月初、七月初)由檔案管理人員通報本公所各單位檢
  視前述範圍有價值之公務紀錄資料,循文書處理流程,奉核後辦理歸
  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