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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及所屬單位國家賠償
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
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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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所及所屬單位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轉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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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視導(辦理法制業務
者)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會計室主任。
(二)政風室主任。
(三)工務課課長。
(四)農經課課長。
(五)民政課課長。
(六)社會課課長。
(七)人文課課長。
(八)秘書。
(九)視導。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另視需要通知相關人員及主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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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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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業務由本所視導(辦理法制業務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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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狀況隨時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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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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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