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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意
旨及救助區籍民眾遭受急難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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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金額如下:
(一)戶內人口遭遇意外、罹患重病,手術或住院醫療費逾一萬元以上
致家庭生計受到影響陷入困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逾二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二千元。
(二)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失業、失蹤、服刑等原因,致生活陷入
困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三)區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四)其他情形經首長核定,應予救助者,每案金額為二千元。
(五)符合一至三款,經首長核定,應予增加救助者,每案核發金額以
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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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金,應於遭遇急難事故發生起三個月內,向本
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訪查表(依本所規定表格)。
(二)死亡證明書、醫生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自付額達新台幣
二千元以上)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存摺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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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奉核後自104 年1 月1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