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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十四章庫房安全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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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使檔案庫房之設備及檔案資料於緊急事件發生時,能迅速緊
急應變處置,以確保設備及檔案資料毀損程度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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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範圍:總局及三分局之檔案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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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分工:
一、為督導處理檔案庫房緊急事件,總局由秘書室主任、三分局由主
任負責指揮,文書股股長(三分局之服務行政股股長)擔任緊急連
絡人,指派專人擔任檔案管理人負責緊急事件之通報、查明緊急
事件原因、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
二、總局或三分局人員如發現檔案庫房發生緊急事件時,應儘速通知
檔案管理人或其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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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要領及通報:
一、為有效處理緊急事件,檔案管理人員,平時應熟悉消防設備之使
用期限、放置地點及操作方式,並配合消防安全檢測及參加消防
安全講習。
二、緊急事件發生時,檔案管理人應儘速通報緊急連絡人,並設法排
除緊急事件,緊急連絡人應就緊急事件之相關資料,提報主管並
研擬應變措施。
三、總、分局權責單位主管視檔案庫房發生緊急事件狀況,自行處置
或依本局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實施要點規定通報「危機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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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緊急應變措施:
一、颱風、大雨、水災:
(一)大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應作防災準備,檔案管理人員立即
巡視檔案庫房周圍排水口有無阻塞並保持暢通、窗戶及庫房
內是否有滲水或漏水狀況,
(二)檔案庫房發生漏水或進水時,視狀況立即排除漏水或進水,
並移開或以帆布覆蓋可能受損害之檔案。
二、火災:
發生火災時應留意自身安全,迅速尋找起火原因,關閉電源開關
,移除燃燒物及可能被波及之檔案資料,或使用滅火器,滅火器
儘量避免對相關設備資料直接噴灑,視火災狀況判定是否通知消
防單位。
三、遭竊或人為破壞:
向警察機關報案,保持現場完整,配合警察機關蒐證,檢查庫房
之門鎖、防盜、保全系統運作情形,檢視清點檔案資料、設備遺
失及被破壞情形。
四、其他災害:
遇其他重大災害,如爆炸、地震或重大建築物災害時,在確保自
身安全情況下,迅速攜帶重要資料離開現場,並視狀況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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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緊急事件之事後處理:
一、緊急事件發生後應儘速排除事故,進行復原作業,硬體設備及系
統之修護復原,請秘書室庶務股及資訊科協助。
二、檔案就實際毀損部分為清查範圍,儘速展開檔案清查工作,依「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檔案修復及本局檔案修護要點規定,進
行檔案修復作業。
三、緊急應變相關處理過程應作成紀錄(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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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規範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