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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8: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檔案庫房緊急應變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稅秘字第104392050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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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十四章庫房安全管理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使檔案庫房之設備及檔案資料於緊急事件發生時,能迅速緊
  急應變處置,以確保設備及檔案資料毀損程度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規
  範。

參、作業範圍:總局及三分局之檔案庫房。
肆、作業分工:
  一、為督導處理檔案庫房緊急事件,總局由秘書室主任、三分局由主
    任負責指揮,文書股股長(三分局之服務行政股股長)擔任緊急連
    絡人,指派專人擔任檔案管理人負責緊急事件之通報、查明緊急
    事件原因、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
  二、總局或三分局人員如發現檔案庫房發生緊急事件時,應儘速通知
    檔案管理人或其主管。
伍、作業要領及通報:
  一、為有效處理緊急事件,檔案管理人員,平時應熟悉消防設備之使
    用期限、放置地點及操作方式,並配合消防安全檢測及參加消防
    安全講習。
  二、緊急事件發生時,檔案管理人應儘速通報緊急連絡人,並設法排
    除緊急事件,緊急連絡人應就緊急事件之相關資料,提報主管並
    研擬應變措施。
  三、總、分局權責單位主管視檔案庫房發生緊急事件狀況,自行處置
    或依本局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實施要點規定通報「危機處理小組」
    。
陸、緊急應變措施:
  一、颱風、大雨、水災:
    (一)大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應作防災準備,檔案管理人員立即
      巡視檔案庫房周圍排水口有無阻塞並保持暢通、窗戶及庫房
      內是否有滲水或漏水狀況,
    (二)檔案庫房發生漏水或進水時,視狀況立即排除漏水或進水,
      並移開或以帆布覆蓋可能受損害之檔案。
  二、火災:
    發生火災時應留意自身安全,迅速尋找起火原因,關閉電源開關
    ,移除燃燒物及可能被波及之檔案資料,或使用滅火器,滅火器
    儘量避免對相關設備資料直接噴灑,視火災狀況判定是否通知消
    防單位。
  三、遭竊或人為破壞:
    向警察機關報案,保持現場完整,配合警察機關蒐證,檢查庫房
    之門鎖、防盜、保全系統運作情形,檢視清點檔案資料、設備遺
    失及被破壞情形。
  四、其他災害:
    遇其他重大災害,如爆炸、地震或重大建築物災害時,在確保自
    身安全情況下,迅速攜帶重要資料離開現場,並視狀況應變。
柒、緊急事件之事後處理:
  一、緊急事件發生後應儘速排除事故,進行復原作業,硬體設備及系
    統之修護復原,請秘書室庶務股及資訊科協助。
  二、檔案就實際毀損部分為清查範圍,儘速展開檔案清查工作,依「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檔案修復及本局檔案修護要點規定,進
    行檔案修復作業。
  三、緊急應變相關處理過程應作成紀錄(如附件)。
捌、本規範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