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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消字第104360049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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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
  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

貳、目的:為使總、分局受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處理一致性,特訂定本作
  業原則。

參、適用範圍:以桃園市市政信箱、局長信箱、局長與民有約、檢舉逃漏
  稅信箱、言詞、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受理之檢舉案件。
肆、受理原則:
  一、總局(消費稅科)及分局(服務行政股)轄區,應設置專人負責
    收件、編號、登記(錄)、分案、銷號等管制作業。
  二、檢舉案件不論有無涉及地方稅違章漏稅情節,均應通報業務單位
    查核,並視案情函轉相關機關查處;若屬分局轄區案件,應採「
    以案管制」方式函轉分局查核辦理。
  三、事涉總、分局轄區案件,應由總局查核人員將查核結果陳報一層
    ,經簽奉決行,函復檢舉人後解管;若僅涉及分局轄區案件,應
    俟全案查核完成陳報一層決行,並逕復檢舉人後副知總局辦理解
    管作業。
  四、檢舉地方稅違章漏稅案件有欠缺下列事項,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
    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無法通知或逾期未補正或提供者
    ,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如為其他機關函轉之檢舉資料,應先向
      該機關查明後續辦。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住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代表人
      或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各稅認定原則
      如下:
       1、新建、增建、改建房屋
        (1)提供房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
         他政府機關所核發足資證明房屋建造完成之文件。
        (2)未提供前述資料但內容具體有下列事項者:
         1房屋門牌(含自編門牌)或房屋坐落位置。
         2房屋建造完成年月、樓層數、結構、面積或建物工
          程合約或可辨識房屋位置及違章事實之照片、影片
          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具體資料。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1)提供相關機關所核發足資證明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資
         料。
        (2)未提供前述資料但內容具體有下列事項者:
         1房屋門牌(含自編門牌)或房屋坐落位置。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時間(年月)、使用情形(含房
          屋 使用者及具體用途)或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位
          置及違章事 實之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
          具體資料。
       3、土地適用特別稅率或稅捐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
        (1)提供土地地號及建物門牌號碼(若土地有建物者)、
         適用或減免要件消滅之年期及相關具體事證資料。
        (2)前述所稱「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如下:
          1可辨識土地、房屋位置及違章事實之照片或影片等
          。
          2租賃契約書。
          3如為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之案
          件,須提供買賣移轉契約書。
          4其他足資證明違章事實之相關資料。
       4、房屋移轉未辦理契稅申報
        提供房屋移轉明確時間及買賣契約書等相關事證。
       5、短漏貼印花
        提供漏未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正本或相關事證。
       6、娛樂業者未辦登記、變更
        提供娛樂活動或娛樂設施之地點,及票根或可辨識違章
        事實之照片或影片等相關事證。
       7、逾期未完稅、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
        提供交通工具使用(停放)公共道路之照片或影片,且其
        內容須可辨識交通工具外觀、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之情
        形及鄰近建物門牌或道路路標。
  五、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處理:
    (一)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但已提供
      前項具體事證者,仍應予調查。
    (二)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
      者。
    (三)非本局主管事項,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
  六、檢舉書應詳予審查其是否具備違章漏稅之事實,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
    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一)經調查不實者。
    (二)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
      皆可取得之各項資訊提出檢舉。
    (三)檢舉事由經本局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
  七、依前開各項不予受理、處理或免議存查之檢舉案件,如業務單位
    認為有詳予調查必要,應將該案件列為當年度或下年度優先清查
    重點並自行列管。
  八、催辦及管制
    (一)催辦:檢舉案件受理後,管制人員應通報業務單位於1週內
      查明回報,逾期者應即稽催及管控(檢舉案件管制催辦單-如
      附件1);檢舉案件未能於2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辦日期屆
      滿前簽報一層展延後,登錄財稅內網公文管理系統,每次展
      延最長2個月;經核准展期之案件,仍應每1週催辦1次至全
      案辦結。
    (二)管制:分局管制人員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
      情形,按月填具檢舉案件統計表(如附件2)陳核後,回報
      總局。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