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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稅秘字第104101014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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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閱覽室為本局檔案應用
  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4
  時,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
  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四、應用本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表及通知文件、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須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
    https://near.archives.gov.tw/),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
    相關設備。

五、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鋼(珠)筆、原子筆
  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本局目前僅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複印前
  應先算清欲影印之張數、大小,至指定處所依規定繳交費用後,自行
  使用影印機複印,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六、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
  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機關檔案目錄
  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七、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
  小時計算;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在B4(含)尺寸以下每
  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每張費用以複印單面計算,
  雙面複印視同兩張);複印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
  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八、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
  並由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登出機關檔案目錄查
  詢網;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
  承辦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辦理還卷後,另日再行調閱
   。
九、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