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相關稅捐稽徵法法令。
|
|
二、目的:明定辦理限制(解除)出境作業範圍及權責,以確使稅捐得以
保全並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
|
三、辦理時點:一經發現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達限制出境標準或符
合解除出境要件時,立即辦理。
|
|
四、範圍:
(一)限制出境作業:
欠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且欠稅人名下無財產,或雖有財產且
已辦理禁止處分,但其價值不相當於所欠繳應納稅捐之數額者,
或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已向法院聲
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者(但欠稅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
此限),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核,符
合限制出境條件者,應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辦理限制出
境:
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
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以下同)
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
2、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
救濟終結前,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
責人出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單筆欠稅個人在150萬元
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應予限制出境:
(1)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惟未依規定繳納半
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之必
要者。
(2)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有潛逃國外、隱匿或移轉
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二)解除限制出境作業:
經限制出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
署解除(銷管)出境限制:
1、原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
5年者。
2、已繳清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
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3、經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上述
所稱提供相當擔保,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4、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個人未滿100萬元,營利
事業未滿200萬元者。
5、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
稅及罰鍰者。
6、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
完結者。
7、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8、限制出境時之欠稅及罰鍰經更正後,合計金額未達限制標準
者。
9、原限制出境錯誤者。
10、被限制出境人已死亡者。
11、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
(三)前揭營利事業欠稅之負責人係指:
1、獨資為資本主。
2、合夥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3、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4、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股
東或董事。
5、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之代表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6、分公司為總公司之負責人。
7、公司經解散、廢止及撤銷登記,並已依法聲報或選任清算人
者,為公司聲報或選任之清算人;未依法聲報或選任清算人
者,為公司法所規定之法定清算人。
|
|
五、作業流程圖:限制出境作業流程圖
|
|
六、民眾申請解除限制出境應檢附之證件及辦理時限:7天。 |
|
七、作業步驟:
(一)限制出境作業:
作業流程 |
工作要領 |
內部審查
使用表單 |
審查 |
1.法務科及三分局欠稅管理單位於收到業務單位移送之『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或收到資訊科每月15日前就各稅徵銷檔欠稅案件與保全主檔及保全明細檔交查後產出之「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時,應依欠稅人之IDN或BAN查詢欠稅總歸戶,是否已達限制出境標準?
2.若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時,即應再查詢欠稅人名下是否有財產?該財產是否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等保全措施?及價值是否相當?
3.若欠稅人名下有財產並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等保全措施且價值相當者,得簽報免再辦理限制出境。但若未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等保全措施者,則儘速函請相關機關就價值相當於欠繳稅捐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4.惟若欠稅人名下無財產,或雖有財產但其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不足欠繳稅額者,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核,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應儘速辦理限制出境作業。 |
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如附表一) |
建檔及傳輸 |
1.欠稅人如屬營利事業,進入全國商工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以確認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再以欠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IDN進入「財稅內網」,於「戶政資訊運用系統」項下點選「戶政查詢建檔」並於項下「戶籍資料查詢」,並輸入IDN等資料(如畫面一)以產出其戶政連線戶籍資料。
2.進入「財稅內網」點選「稅款保全管理系統」項下「應辦理限制出境案件」內之「建立限制出境案件檔」畫面輸入欲限制出境之欠稅人之統一編號,並予以核對程式帶出資料無誤後(如畫面三)即可存檔建立主檔資料;主檔建立完畢後點選「限制出境細項」(如畫面四)新增欠稅明細資料及被限制人明細資料(畫面五)後存檔。
3.上述作業完成後在「操管自動化管理系統」項下點選「工作排程設定」並於其項下「非定期作業(線上)」畫面選取新增以執行系統代號WXR364L之作業(如畫面六、七)並於「結果檢核作業」項下「檢核結果」檢視、查詢所執行之系統是否成功(如畫面八)並進而產出「限制出境案件欠稅情形表」。
4.以創號方式函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並以欠稅之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之「戶政連線戶籍資料」及「限制出境案件欠稅情形表」為附件。
5.待取得本局發文文號後,於發函陳報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同時,需將此一限制出境案有關函報財政部之公文日期、文號等資料於「建立限制境案件檔」建檔並存檔(如畫面九、十)。
6.接獲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公文副本時,應將財政部核轉函之本局總收文日期、文號等資料於「建立限制出境案件檔」項下建檔並存檔(如畫面九、十)。 |
|
(二)解除限制出境作業:
作業流程 |
工作要領 |
內部審查
使用表單 |
審查 |
1.不定期解除限制出境:
欠稅人經限制出境後,如經發現有符合解除限制出境之要件者,法務科及三分局欠稅管理單位應即依法辦理解除限制出境事宜。
2.定期解除限制出境:
資訊科應於銷號後就各稅徵銷檔符合解除限制出境要件者與保全主檔及保全明細檔交查,並由法務科及三分局欠稅管理單位每星期二前列印「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舊案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逾5年及金額未達限制標準案件)」、每月20日前列印「限制出境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保全案件函復公文未登錄清冊(限制、解除)」、「被限制出境人死亡應辦理後續作業清冊」等,辦理解除限制出境事宜。 |
|
建檔及覆文 |
1.審查各項資料無誤後,應即函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納稅義務人急於出境時,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與財政部聯絡,同時將解除出境限制公文傳真至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事後並應立即補發公文陳報財政部。
2.承辦人於接獲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解除限制出境公文副本時,應以收到財政部公文之本局總收文日期、文號等資料於「解除限制出境登錄作業」項下建檔並存檔(如畫面十一、十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