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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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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
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氯離
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
或拆除重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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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依建築
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合法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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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所有權人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或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得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辦理鑑定,經鑑定屬高
氯離子建築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本府處
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位置圖
說、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具體處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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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氯離子建築物經本府專案核准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按建築法第八
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或占用人停止使用,並命所有權人限期拆
除;逾期未拆除者,得強制拆除。
高氯離子建築物依前項規定須拆除重建者,得按原建蔽率、原容積率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興建,本府並得酌予提高,但最高以原容積率(不
含地下層)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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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後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通知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占用人,於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所示之處理措施,完成
補強或防蝕工程,並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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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向本府申請
發給相關證明,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減免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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