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本市現有巷道及既成道路認
定、道路廢道或改道、道路通行及建築線指定等爭議案件,特依改制
前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設置桃園市政府現有巷道評
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設下列組,任務如下:
(一)工務組:
1、既成道路認定所生爭議案件之審議。
2、廢道、改道所生爭議案件之審議。
3、道路通行所生爭議案件之審議。
4、依改制前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認定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五款生爭議案件之審議。
5、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必要之案件。
(二)都市發展組:
1、建築線指定所生爭議案件之審議。
2、依改制前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認定第三款
或第四款所生爭議案件之審議。
3、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必要之案件。 |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工務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都市發展組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交通局、消防局及法務局副局長各一人。
(二)本府養護工程處及建築管理處處長。
(三)個案當地區公所主管道路業務代表。
(四)桃園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具都市計畫、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
本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本府得補聘(派)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
|
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依第二點案件屬性由分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分組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
五、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
委託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由權責機關以本府名義執行之。 |
|
六、本小組開會因審議案件之需要,得邀請當地區公所或里長列席說明,
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
|
七、本府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應各推派三人分別組成工作小組,承分組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業務。
|
|
八、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