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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作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40299273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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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
    所)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品質,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規
    定。
二、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作業,除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依本規定辦理。
三、各所辦理土地複丈時,應將適當範圍內明顯固定物(如建築物、圍牆
    、電桿、橋墩等)與分割點、界址點之關係位置測繪於複丈原圖上,
    並實際測量其距離;實地埋設界標種類與編號及其他註記,亦應一併
    填載。
四、各所辦理土地面積更正案件,經查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須報本府
    核准者,應詳查歷次分割合併沿革與地籍圖釐整情形,研擬更正方案
    後,併同更正前後面積計算表、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歷次
    土地複丈原圖與面積計算表及分割合併沿革表等文件報本府核准後,
    始得辦理更正。
五、各所於申請人親洽、電話或以其他方式詢問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案件
    疑義時,應詳予說明避免民眾誤解。
六、各所辦理土地鑑界前,應先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並於圖上加蓋各所
    主任銜名章、承辦人員職名章及「現場核發」字樣章。測量人員實地
    鑑界作業完竣時,應當場將土地複丈成果圖核發予申請人,並請申請
    人於土地複丈申請書之結果通知欄簽章領訖。但申請人於現場拒絕領
    取者,各所應另以函文寄送之。
七、各所辦理土地鑑界案,應查閱圖簿面積、地籍調查表、歷次土地複丈
    原圖、逕為分割原圖與建物測量成果圖等相關資料,作為實測之參考
    。如發現前次鑑界成果與實際現況不符時,應由測量課課長邀集相關
    人員組成研討小組審慎研判確定成果,並將實地測量之參考點與可靠
    界址點測繪於複丈圖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赴實地詳予說明
    及更正樁位後,再以書面通知實地更正結果,及已繳納之複丈規費得
    於五年內申請退還等事項。申請人或關係人對於前次鑑界樁位成果不
    願更正者,各所應告知申請人及關係人依規定申請再鑑界。
八、申請人以鑑界為由申請土地複丈,於實地辦理複丈前,向各所要求以
    再鑑界處理者,各所應予受理,並由申請人於土地複丈申請書或另檢
    具異議書敘明理由後,改以再鑑界案件辦理。
九、申請人以再鑑界為由申請土地複丈,各所應對所申請土地所有界址先
    行擴大施測範圍檢測,檢測結果確認前次鑑界結果並無錯誤者,各所
    應檢具下列資料,提報本府核定:
    (一)原土地鑑界複丈案申請書全卷影本。
    (二)再鑑界複丈申請書(敘明再鑑界理由)。
    (三)土地面積計算表(所申請土地及四鄰交界土地登記面積)。
    (四)原案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
    (五)原案土地複丈參考圖(數值區)影本。
    (六)套圖用地籍圖底圖(標記 A、B、C、D 四個套圖結果控制點)及
        其電子檔;再鑑界實測圖說透明膠片或描圖紙(展點連線及點之
        記)及其電子檔,標記與地籍底圖一致之四個套圖結果控制點。
    (七)戶地測量光線法觀測手簿(再鑑界實測圖之觀測手簿)。
    (八)地籍調查表正反面影本(已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
    (九)現況測量電子檔(坐標系統應以 e-GNSS 觀測之系統為原則)。
    (十)地籍圖正圖影本、歷次複丈成果圖影本(含分割、合併及建物測
        量)。
    (十一)現況照片(含異議界樁遠近照各一張)。
    (十二)異議界樁之點之記。
    (十三)研討小組會議紀錄。
    前項檢測結果如發現前次鑑界結果確有錯誤應予更正時,應依第七點
    規定辦理。各所辦理再鑑界案件,應確實依本府所定之再鑑界標準作
    業程序之作業時程辦理,不得有延宕處理情事。
十、再鑑界案件經本府核定後,應檢送再鑑界鑑定書、鑑定圖併同土地複
    丈申請書、土地複丈原圖等相關資料予各所。各所應依核定之再鑑界
    鑑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並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予申請人。
十一、各所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作業遇有圖簿面積不符超出法定容許誤
      差之土地,應查明錯誤原因,並通知權利關係人辦理更正。但錯誤
      原因無法查明者,依內政部編印之土地徵收作業手冊用地測量分割
      規定辦理。
十二、各所辦理圖解地籍圖逕為分割測量,應將界樁、道路中心樁、道路
      兩旁建築物及周圍土地可靠界址詳實測量。檢測界址點應採同一地
      段、同一圖幅之界址點為原則,並以原宗地界線(地籍圖上之黑線
      )作為研判之主要依據,紅色分割線次之。遇有套圖困難或分割疑
      義情事時,應由測量課課長邀集相關人員組成研討小組確定分割成
      果。
十三、各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應查對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之證明文件,以免發生偽造文件不查情事。申請人持建築師、測量
      技師等專業人士繪製之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產權登記時,各所應以
      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建物測繪規定,查驗校對該圖之記載項目
      與面積計算式是否正確無誤,並應注意處理時效,以免發生辦理期
      程延宕情事。區分所有建物起造人向各所申請以實測或轉繪方式辦
      理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應檢附標示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
      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圖說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規定所約定之文件圖說辦理勘測。
十四、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辦理建物分割前,申
      請人應先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核發分割位置圖說,並向建物所在
      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編列門牌號核准證明文件後,檢附前開二項文件
      向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分割複丈。前項應檢附文件,申請
      人漏未檢附時,各所應以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
十五、各所受理建物滅失案件,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人至實地辦理會勘,認定建物滅失情形。建物滅失案件申請
      人非建物所有權人,且建物所有權人經通知未到場會同會勘者,各
      所應邀集建物所有權人召開說明會,說明建物滅失情形,以免其權
      益受損。
十六、各所受理建物合併案件,應派員實地勘查建物是否相連,建物合併
      後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應詳實轉載合併前之全部門牌與坐落基地地號
      。但申請人檢附門牌整併與戶數變更證明文件者,應依其證明文件
      填載。建物第一次測量成果係以轉繪方式辦理者,建物所有權人申
      請合併時,如尚有完整圖資且合併標示相關位置明確者,得以轉繪
      方式辦理。其應繳規費以建物位置圖與平面圖轉繪費計收。
十七、本府應不定期督導考核各所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業務情形,各
      所如有案件逾期辦理,未簽請主管准予展期、民眾陳情疑義案件,
      未妥慎查明處理或民眾反應測量案件無故延宕辦理,經查證屬實者
      ,除督導考核時酌予扣分以外,並視實際情形交各所將失職人員予
      以懲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