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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值勤人員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111396535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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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局值日、夜人員值勤作業,特訂定本事項,各分局應參酌本
  事項另行訂定各分局注意事項。

二、值勤人員之任務:
  (一)值勤於一樓服務臺負責受理納稅人查詢、電話接聽或轉接、巡邏
    維護辦公室安全及門禁管制。
  (二)辦公時間外文書收受、進出人員登記管理。
  (三)臨時事件之處理。
  (四)上下班保全系統之解除與設定。
  (五)值日簿之登載、陳核,值日物件、事件之交接。

三、值勤時間:
    (一)上班日採兩班制:
         1、值日時間:上午七時至九時及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
         2、值夜時間:下午五時至七時,夜間七時至翌日七時實施機械
            保全。
    (二)週六白天: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輪值人員:
         1、總局編制內股長(含)以下人員及約僱人員(不含長期駐點
            人員),每班皆由兩位同仁共同輪值,保全卡及鑰匙保管份
            數如下:
           (1)週一至週五值日:二份
           (2)值夜:一份
           (3)週六值日:二份
         2、週六值日同仁於週五下班前向值夜同仁領取保全卡及鑰匙二
            份,並核實登錄於值日簿中。
         3、週一值夜人員應檢查週六值日同仁是否交回領取之二份保全
            卡及鑰匙,並登載於值日簿中再行交值。
四、輪值日間同仁:
    (一)值日同仁負責上班日上午七時辦理解除保全設定及開啟辦公大樓
        左、右、前、後及外面左、右側鐵門,並於規定上班時間八時前
        應於服務臺值勤,維護辦公室安全。此時間大門側門均已開啟,
        又值清潔人員打掃及同仁上班之尖峰時段,應加強值勤,留意進
        出辦公室人員。
    (二)值勤期間(上午七時至九時、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應於服務
        臺(不得在原單位辦公),負責處理來局納稅民眾之洽詢服務、
        機關安全防護通報與必要處理。
五、輪值夜間同仁:值勤期間(下午五時至七時交值時間)應於服務臺(
    不得在原單位辦公),每日下班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後應即負責關閉本
    局相關鐵捲門,僅留大門及一樓男廁側門出入口供加班人員出入,且
    應巡視門窗、廁所等防護死角,尤應注意有否非本局人員在辦公室逗
    留,管制大門及右側車庫鐵門人員之進出。
六、遇天然災害情形:凡遇天然災禍經權責機關宣布放假,前日值日人員
  仍應繼續值日,至恢復上班時負責辦理解除保全及開啟大門事宜。

七、一般規定:
  (一)值夜人員負責上班前、下班後保全系統之解除與設定,遇無法設
    定或解除時,應即依保全公司之通訊號碼通知保全公司巡邏員協
    助處理,於完成後應登錄於值日簿。解除後檢查辦公室各樓層有
    無異常情事,適時處理。
  (二)設定前檢查辦公室各樓層門窗、燈火及電源開關是否關閉,以預
    防各種災害及危險,對於加班同仁應予勸離,並確實巡邏查察各
    樓層及單位有無人員滯留後,再行設定。
  (三)遇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警察局、保全
    公司、政風室、人事人員及緊急聯絡人等處理(聯絡電話登載於
    值日簿內)。並將情節與處理過程詳實記載於值日簿或依事件大
    小與影響程度,於交值後專案簽核,以明責任。
  (四)保全設定時間除特殊狀況不得提前,解除時間不得延後,在設定
    前及解除後值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如有應交接事項應俟交
    接完畢後方可離開。
  (五)值日簿應逐項詳實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值日人員送至人事室陳
    核(如無特殊事故或建議事項,由人事室主任核閱即可)。
  (六)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輪值時須於輪值前三日覓妥職稱
    相等人員代理,完成換值登記,若遇產假或其他突發事件無法覓
    得代理人,由候補人員遞補。
  (七)輪值人員應依表定服勤時間至服務臺值勤,用餐時間除自備便當
    盒外,應請其他同仁代買或訂購餐盒,不得擅離崗位,凡擅離職
    守或未依規定辦理換值登記而私自委由他人代值屬實者,雙方當
    事人均以申誡以上處分,並不得補休,因而導致危害安全防護事
    件發生另行從嚴議處。
八、補假:
    (一)週六白天值勤人員,准予二年內補休一日。
    (二)值日、夜人員准予二年內補休二小時。
九、誤餐費:
    (一)週六白天值日同仁發給誤餐費一百元。
    (二)值日同仁早餐七十元、午餐誤餐費一百元,合計一百七十元。
    (三)值夜同仁晚餐誤餐費一百元。
十、查勤:由人事室人員排班不定時檢查值勤情形及協助保全設定事宜,
  不發值日費。

十一、週日、國定假日及民俗節日或連續假日除因業務需要不排輪值,週
   六如彈性上班依上班期間輪值。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