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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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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法務部96年9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016號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
  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人民陳情案件
  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三、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
  理時,應不予公開」之規定。

四、行政院秘書處訂頒「文書處理手冊」第捌點「文書保密」第50條至第
  78條之規定。

五、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六、本局「公務機密文書作業程序」。
貳、目的
一、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
  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實施要項。

參、受理書面作業流程
一、總收文或各單位於接獲檢舉(陳情)案件時,應親持或密封陳送局長
  授權之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

二、檢舉(陳情)案內容應予保密者,交由密件收發人員掛號後,依分案
  受理之承辦單位主管簽收,同時依照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相關規
  定時程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檢舉(陳情)案內容無需保密者,由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
  後,交由總收文人員依照普通件公文收文登記程序掛號後,交予承辦
  單位承辦人簽收,由承辦人登記於一般公文「承辦案件登記簿」,同
  時依照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相關規定時程期限內辦理完竣。

四、受理期間對檢舉(陳情)內容有需向檢舉(陳情)人詢問時,由承辦
  人直接與檢舉(陳情)人洽詢,詢問過程亦需恪遵保密規定,以防範
  洩密。

五、密件承辦人於辦理公文處理流程時,應放置專用密件公文夾內,承辦
  人離開時或下班後,應收妥並鎖置於辦公桌(櫃)內。需會簽或陳核
  時,應親自持送,於會簽或批核後,會簽單位應指派專人送回承辦單
  位;不得已需假手他人送會或陳核時應以「密件傳遞專用信封」彌封
  ,並於彌封處蓋上職章,以避免無關之第三人知悉,導致洩密案件發
  生。

六、承辦人辦理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其內容具體、明確且有聯絡方
  式者,應將處理結果回復檢舉(陳情)人。

七、承辦人辦理未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但內容具體、明確且無聯絡
  方式時,仍應詳細查明後,專案簽准結案。

八、受理具名、未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但內容缺乏具體、明確之事
  證,且無具體查證路線者,於受理後專案簽結。

肆、受理電話、口頭或電子郵件檢舉(陳情)作業流程
一、受理電話、口頭或電子郵件檢舉(陳情)案件時,應製作書面紀錄資
  料,內容記載檢舉(陳情)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要件,同時
  詢問檢舉(陳情)人是否願意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於製作完成後,
  簽陳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辦理,接獲分案之檢舉(陳情)
  案件承辦人,應依上揭密件或普通件公文處理方式辦理。

二、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紀錄時,應選擇會議室、主管辦公
  室等適當場所,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伍、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時,對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
  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由受理人(總收文或承
  辦人)於受理後,將正本上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等
  ,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予以浮貼彌封,並於浮
  貼彌封處加蓋承辦人職章。

二、承辦人於處理檢舉(陳情)案件行政作業流程中,任何書面資料亦不
  得顯示出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
  情)人身分之資料,僅應以「檢舉(陳情)人」字樣表示。

三、密件之檢舉(陳情)案件,於答覆檢舉(陳情)人時,函文之受文者
  應書寫「檢舉(陳情)人」,並應使用雙封套信封,其中外封套書寫
  檢舉(陳情)人姓名、地址,內封套書寫「檢舉(陳情)人」後,再
  予寄發。

四、密件處理完竣後,應將所有相關資料彙整成卷後,以密件歸檔專用公
  文封封存,正面書寫案件名稱、密件收文編號等,於信封背面之黏貼
  騎縫線加蓋職章,連同清單送交秘書室密件承辦人簽收。

五、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於函復處理結果時,應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
  (陳情)人與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

陸、附則
一、各單位接獲檢舉(陳情)案件時,得視其內容屬性,洽請政風室為必
  要之協助。

二、秘書室密件承辦人於簽收結案之密件後,將公文封送至檔案室放置於
  密件專用櫃並上鎖。

三、歸檔之密件,爾後基於公務需要而調檔、拆封、續辦時,應依相關規
  定向秘書室檔管人員借調,續辦過程應遵守保密義務,辦理完竣須函
  復檢舉(陳情)人及封存歸檔時,亦應依照本作業要項相關規定辦理
  。

四、政風室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內容外洩、案卷遺失或可能
  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  局長,並由政風室會
  同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五、本要項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