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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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96年9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016號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
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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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人民陳情案件
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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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
理時,應不予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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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秘書處訂頒「文書處理手冊」第捌點「文書保密」第50條至第
7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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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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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公務機密文書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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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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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
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實施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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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理書面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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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收文或各單位於接獲檢舉(陳情)案件時,應親持或密封陳送局長
授權之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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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陳情)案內容應予保密者,交由密件收發人員掛號後,依分案
受理之承辦單位主管簽收,同時依照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相關規
定時程期限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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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陳情)案內容無需保密者,由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
後,交由總收文人員依照普通件公文收文登記程序掛號後,交予承辦
單位承辦人簽收,由承辦人登記於一般公文「承辦案件登記簿」,同
時依照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相關規定時程期限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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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期間對檢舉(陳情)內容有需向檢舉(陳情)人詢問時,由承辦
人直接與檢舉(陳情)人洽詢,詢問過程亦需恪遵保密規定,以防範
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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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密件承辦人於辦理公文處理流程時,應放置專用密件公文夾內,承辦
人離開時或下班後,應收妥並鎖置於辦公桌(櫃)內。需會簽或陳核
時,應親自持送,於會簽或批核後,會簽單位應指派專人送回承辦單
位;不得已需假手他人送會或陳核時應以「密件傳遞專用信封」彌封
,並於彌封處蓋上職章,以避免無關之第三人知悉,導致洩密案件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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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人辦理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其內容具體、明確且有聯絡方
式者,應將處理結果回復檢舉(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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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人辦理未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但內容具體、明確且無聯絡
方式時,仍應詳細查明後,專案簽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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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具名、未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但內容缺乏具體、明確之事
證,且無具體查證路線者,於受理後專案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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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理電話、口頭或電子郵件檢舉(陳情)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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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電話、口頭或電子郵件檢舉(陳情)案件時,應製作書面紀錄資
料,內容記載檢舉(陳情)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要件,同時
詢問檢舉(陳情)人是否願意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於製作完成後,
簽陳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辦理,接獲分案之檢舉(陳情)
案件承辦人,應依上揭密件或普通件公文處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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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紀錄時,應選擇會議室、主管辦公
室等適當場所,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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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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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時,對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
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由受理人(總收文或承
辦人)於受理後,將正本上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等
,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予以浮貼彌封,並於浮
貼彌封處加蓋承辦人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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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人於處理檢舉(陳情)案件行政作業流程中,任何書面資料亦不
得顯示出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
情)人身分之資料,僅應以「檢舉(陳情)人」字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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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密件之檢舉(陳情)案件,於答覆檢舉(陳情)人時,函文之受文者
應書寫「檢舉(陳情)人」,並應使用雙封套信封,其中外封套書寫
檢舉(陳情)人姓名、地址,內封套書寫「檢舉(陳情)人」後,再
予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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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件處理完竣後,應將所有相關資料彙整成卷後,以密件歸檔專用公
文封封存,正面書寫案件名稱、密件收文編號等,於信封背面之黏貼
騎縫線加蓋職章,連同清單送交秘書室密件承辦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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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於函復處理結果時,應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
(陳情)人與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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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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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接獲檢舉(陳情)案件時,得視其內容屬性,洽請政風室為必
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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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秘書室密件承辦人於簽收結案之密件後,將公文封送至檔案室放置於
密件專用櫃並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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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檔之密件,爾後基於公務需要而調檔、拆封、續辦時,應依相關規
定向秘書室檔管人員借調,續辦過程應遵守保密義務,辦理完竣須函
復檢舉(陳情)人及封存歸檔時,亦應依照本作業要項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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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室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內容外洩、案卷遺失或可能
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 局長,並由政風室會
同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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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項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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