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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5006631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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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
  第五十條之一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事件
  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依本基準
  酌予減輕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處罰額度,並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
  理由。

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大眾
  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
  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五、發現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由本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或由本府委託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
  行裁處,並當場交付裁處書予行為人,行為人拒收裁處書者,依行政
  程序法規定送達。
  前項行為人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罰鍰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