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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80153610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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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營運獎勵金發給對象為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訂通
  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
三、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於當年度本府通知日起至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符
  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經由車隊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屬
    實並掣開裁處書。
    (四)考核期間各月具有營運實績者且每輛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每月乘
    載行動不便者之基本趟次為五十趟。
    已購置通用計程車正常營運五年以上之駕駛人繼續提供服務且加入與
  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之車隊,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經由車隊
  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趟次得定期檢討。
四、符合前點資格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五、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於考核期間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每趟次補助新
  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最高新臺幣六萬元營運獎
  勵金,並按月覈實核發,考核期間未滿十二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
  實際營運月份核發。
六、通用計程車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營運獎勵金:
    (一)與補助要件不符。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定期限。
    (三)申請文件及所填列紀錄表資料經審核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
        業要點規定。
    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其他機關補助者,由本
  府追繳營運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府逐年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