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2036921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
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 3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八十五元。
二、門牌證明:每戶每份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第 4 條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免收門牌編
釘及門牌證明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