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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5001645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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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與藝文活動及加強桃
  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支各項設施管理,並發揮
  場地使用效能與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館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範圍包括文物陳列室、綜合教室、會議室、
  活動中心及宿舍。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使用本會館:
  (一)舉辦具學術性、教育性或原住民族文化之戲劇、音樂、舞蹈、演
    講、會議或其他活動。
  (二)舉辦原住民職訓或技藝教育研習。
  (三)原住民族協進會或社團舉辦會議或其他交流活動。
  (四)原住民族謀職或探親之住宿。
  (五)舉辦公益性活動。
  (六)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
  前項各款活動,除專案申請核准外,不得從事營利活動,並以本局及
  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相關活動優先使用。
  本會館宿舍以外之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除安置民眾或特殊公務
  需求外,不得供人住宿。
四、申請使用本會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份證明文件
    。
  (二)應於使用十日前,填具申請表,經本局核准同意後,於使用前三
    日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局核准
    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如需續用展期,每次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
    本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協會、團體或個人申請
    使用時,以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等辦理之活動優先,
    其餘以申請時間先後定之。
五、申請使用本會館宿舍者,應先申請登記,經本局核准並繳納住宿費後
  始得使用。
  住宿時間自當日下午二時起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星期一及國定假日
  會館休館日本宿舍同時不對外開放使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繳本場地使用費:
  (一)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之舉辦活動。
  (二)辦理本府或所屬機關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經本局認定具公益性質之原住民族協進會或社團舉辦原住民文化
    技藝之集會、研習及相關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
七、申請本會館住宿者,應先申請登記,並繳納費後始得使用。
  住宿時間自當日下午二時起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
八、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空調、電化器材、音響、舞
    臺吊具等各項設施,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二)使用期間有關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三)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及公共秩序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申請人於本場地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導標語者,應先申請許
    可,經核准後,始得於指定地點設置或張貼。
  (五)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九、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本場地回復原狀,由本局派員會同申請人
  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確認無損壞或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
  保證金;如有毀損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保證金不足支應時,申請人應補足差額。
  申請人應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仍未搬遷者,本
  局得以廢棄物處理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
  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其他單位使用。
  (三)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
  (四)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
  (五)其他不法行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