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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婦權字第113000769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婦幼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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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本市性別平等業務及本府
    性別平等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相關事務,特設置本府性別平等辦公
    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研擬、協調、整合本市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及報告。
    (二)研擬、推動、督導本市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相關事
        項。
    (三)推動及落實本市性別平等政策方針。
    (四)督導本市執行、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五)推動、管制、考核性平會相關事務及決議事項。
    (六)推動、督導本市性別平等觀念之教育及宣導。
    (七)推動本市與性別平等有關之國內外參與及交流。
    (八)建置、指揮及監督本府性別平等工作團隊。
    (九)研議、協調、整合其他重大性別平等事項及議題。
 
三、本辦公室置以下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技監、參議或其他簡任官等以
        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室務。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婦幼發展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協助
        執行長處理室務。
    (五)工作督導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技監或參議
        兼任,辦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之指示與交辦事項,及擔
        任性平會各分工小組會議主持人,與列席各機關之專責(案)小
        組會議。
    (六)工作人員數人,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四、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