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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5000097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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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社會福利場地之使用、維護
  及管理,以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場地,指本府社會局列管之下列場地,並得委託
  本府其他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為管理:
  (一)婦幼館。
  (二)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三)中壢社福館。
  (四)八德綜合大樓。
  (五)桃園市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六)其他社會福利場館。
三、社會福利場地以提供下列活動使用為原則:
  (一)本府各機關、本市各區公所因公務需要舉辦之活動。
  (二)立案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四、申請使用社會福利場地之特定空間或專用場所者,應於使用日之十五
  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備身分證明文件。
  有正當理由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其提出申請時間不受使用日十五日
  前之限制。
    經核准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依相關收費規定繳清保證金及費
  用,並依核准內容使用社會福利場地。
五、管理機關於核准使用後,應立即登記申請及使用情形。
    管理機關依相關收費規定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六、經核准使用後,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向
  管理機關申請註銷或延期使用。
    經核准使用後,因不可抗力或經管理機關認定之特殊事由致不能使用
  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十日內,向管理機關申請註銷或延期使用。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註銷使用經核准者,無息退還其保證金及未使用期
  間之已繳費用。但逾期申請者,除保證金外,其餘費用不予退還。
七、經核准使用後,管理機關因政策或公務需要而收回社會福利場地時,
  申請者應配合停止使用,並得依實際情形註銷或延期使用。
    前項註銷使用者,無息退還其保證金及未使用期間之已繳費用。
八、申請使用社會福利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
    立即停止其使用,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並得註銷其使用
  :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安全顧慮。
    (四)有營利行為。
    (五)蓄意破壞公物。
    (六)影響環境安寧,經勸導未改善。
    (七)一年內曾使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經登記有案。
    (八)其他不法使用者。
    前項情形,經管理機關註銷使用者,其保證金及已繳費用均不予退還
  。
九、申請者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將社會福利場地之固定設備拆卸、搬
  動或攜出;使用完畢應將場地、設備、器材等均回復原狀,有損壞者
  並應負賠償責任。
    申請者於使用社會福利場地期間發生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
  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十、申請者應於使用社會福利場地完畢並回復原狀後,向管理機關申請退
  還保證金;管理機關於檢查無誤後,無息退還其保證金。
十一、社會福利場地每週應開放使用五日以上,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視當
   地習慣及實際情形定之。
十二、管理機關對社會福利場地之管理事項,包含維護、修繕及綜合管理
   。
   管理機關得訂定社會福利場地使用須知,並懸掛於活動場所內供民
   眾遵行,且於申請使用者繳費時以書面告知使用規定。
十三、管理機關對社會福利場地之各項財物、圖書、器材及設備,應列冊
   登記管理。
十四、管理機關對社會福利場地應善盡使用管理之責,並由本府社會局隨
   時派員督導,督導內容以使用效率、保養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為重點。
十五、社會福利場地之管理費用(含水電、保險、公共安檢、設備、維護
   、修繕及其他管理相關費用),由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
      前項預算編列時,應參考上一年度之場地使用率、經費收支及設備
   損壞、折舊等情形確實編列。
十六、社會福利場地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時,本府得要求管理機關限期改
   善並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改善者,本府得檢討其使用效益及管理
   情形,並得改由本府其他機關使用管理。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