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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5003104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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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繼續執行一百零四年本市蘆竹區及新
  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發放、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
  (二)新屋區:笨港里及槺榔里。
三、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殯葬設施回饋金管理委員會
  組成、組織編制、職掌及經費運用,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組成:
    為落實回饋金管理及運用有效執行,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連署,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集全體里鄰長及經本府社
    會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選舉產生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
    員會。
  (二) 組織編制:
    由委員互選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里長及社
    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管理委員需為該里之公民。各里
    管理委員名額如下:
    1、外社里:二十一名。
    2、坑子里、山腳里、山鼻里各十一名。
  (三)職掌:
    1、主任委員職掌: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
      任管理委員會會議主席。
    2、副主任委員職掌: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3、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4、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執行秘書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計畫研擬與執行等
      相關業務。
  (四) 經費運用:
    1、管理委員會所需行政業務管理經費由該年度回饋金總額勻支
      百分之四,作為執行秘書兼職業務酬勞、行政作業文具費、
      管理委員會開會餐點茶水費用及其他行政上必要之開支。執
      行秘書兼職業務酬勞,外社里每月為新臺幣八千元,坑子里
      、山腳里、山鼻里每月為新臺幣二千元。
    2、未及於一百零四年執行完成之回饋金經費,得依本市歲出預
      算保留程序申請辦理保留。
四、蘆竹區各里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程序如下:
  (一)主任委員應於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於一
    百零四年回饋金運作執行情形提出報告說明。
  (二)管理委員會因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主任委員或三
    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應親自參加,不得代理。
五、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運用項目、用途及管理運作如下:
  (一)運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1、維護居民身心健康:全民健康保險費等補助事項。
    2、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3、教育文化活動:地方民俗慶典活動及校外教學活動等提昇教
      育文化水準事項。
    4、社會福利:敬老金、中低收入戶慰助金、喪葬、急難救助及
      學生學雜費等事項。
    5、公益活動:文化祭、殯葬業務觀摩宣導、獨居老人、身障、
      弱勢救濟等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6、行政作業費:辦理回饋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
      事等費用。
    7、基層建設經費:改善蘆竹區外社里基礎建設及基層設施等費
      用。
    8、其他與應辦理回饋金補助所需之事項。
  (二)管理運作:回饋金之財務運作管理,依其原有機制執行。
    前項第一款回饋金補助應依本要點生效前各該回饋金規定之用途發放
  。但依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除有不足支應外,不得重複申
  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