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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醫療費用負擔
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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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路倒病人,指因意外或傷病而路倒,並由警察、消防機關
或路人送醫救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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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倒病人之傷病醫療,由路倒所在地之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辦理。但
因緊急救治所需或民眾不諳責任醫院者,得由鄰近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協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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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倒病人之身分及其相關戶籍資料,由路倒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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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倒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警察機關或收治醫療院所應通知其家屬逕
往收治醫療院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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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治醫療院所應提供路倒病人資料,由本府社會局調查其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或家庭經濟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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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路倒病人,應立即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
得有延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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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路倒病人送治之醫療費用,應由其本人或家屬負擔;均無力負擔或拒
不負擔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身分不明者,由本府社會局負擔。
(二)經查係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由本府社會局負擔。
(三)經查明身分而本人或家屬確屬無力負擔者,由本府社會局負擔。
但路倒病人非設籍本市者,由本府社會局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
(四)經查其本人或家屬有能力而拒不負擔,由收治醫療院所依民法及
相關規定,向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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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路倒病人之醫療費用得追溯至就醫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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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倒病人經就醫治療三日內治癒,且於治療期間未能依第八點查明身
分及家庭經濟情況者,其醫療費用由本府社會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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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路倒病人經評估有後續福利服務或其他需求者,收治醫療院所應通
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後續個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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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醫療院所收治後死亡之路倒病人,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療院所
通知其家屬處理;其無家屬或身分不明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
條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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