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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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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
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或
設備供家長會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3 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及罷
  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留校存查,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規定處理及運用。
第 2 章 組織及任務
第 4 條
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 5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事務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
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7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8 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
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但班級
數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家長委員會應至少各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
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互選之。
第 9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 10 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於家長委員會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
選之,其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 11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
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
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第 12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3 章 權利及義務
第 13 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家長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14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
  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 4 章 會  議
第 15 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以班級為單位,
由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16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
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
為主席。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 17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
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
,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
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
決議。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
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18 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
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5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19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
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
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家長會對
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 20 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 21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
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
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
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本府
備查,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留校彙整,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
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第 6 章 附  則
第 22 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副會長、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發給。
第 23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
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24 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
公開表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