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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50225866號令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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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救援車輛執行防災及消防救災需求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
        困難、收留弱勢人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
        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二)消防通道:指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
        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一百四十公
        尺以上道路(如圖一)。
三、相關機關權責及分工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求
        須劃設消防通道之路段,並提供予本府交通局以及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依消防局提供之劃設需求路段辦理
        會勘、研議劃設消防通道與禁制標線之可行性及拖吊違停業務。
    (三)本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受理民眾檢舉及取締告發消防通道
        違規停車。
    (四)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清潔稽查大隊):除復興區外,其
        餘各區由清潔稽查大隊所轄中隊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執行消防通
        道內廢棄物之回收及清除。
    (五)本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築管理處):處理影響救援車輛通行之
        違建、違規招牌及廣告。
    (六)本市區公所(下稱區公所):
         1、依消防局提供之劃設需求路段辦理會勘、研議劃設消防通道
            與禁制標線之可行性,並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2、復興區公所清潔隊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執行消防通道內廢棄
            物之回收及清除。
四、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二)十六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養護機構等收容機構。
    (五)巷道不足四公尺,且消防車輛、機具無法救援地區。
    (六)其他第二點第一款之場所或地區。
五、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
        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不含
        道路水溝蓋)為準。
六、消防通道之標字(如圖二)劃設方式如下:
    (一)單行道或街廓長度未達二十五公尺之路段,於道路中心置中劃設
        (如圖三、四)。
    (二)街廓長度為二十五公尺以上一百公尺以下之雙向道,於路側劃設
        (如圖五)。
    (三)街廓超過一百公尺者,得於適當距離增設標字。
七、消防通道有表一情形時,得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禁止臨時停車線。
八、消防通道有表二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禁止臨時停車線。
九、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止臨時停車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
    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造(以易燃材料、
        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物
        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如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
        較少之側。但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六公尺者,則雙邊劃
        設禁止臨時停車線。
十、非屬應劃設消防通道之道路,經住戶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劃設消
    防通道需求者,由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如
    圖六),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
    五十後,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
    前項申請經消防局審查認定有劃設為消防通道之必要者,依該道路兩
    側住戶意見,送交通主管機關辦理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及消防通道標
    字會勘。
十一、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程序如下:
      (一)消防局評估應劃設消防通道及禁止臨時停車線必要之路段,送
          交通主管機關辦理會勘審查,於審查確認後,由交通主管機關
          劃設消防通道標字及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前款之會勘審查,得由交通主管機關邀集消防局、警察局及相
          關機關、里長辦理之。
      前項消防通道標字及禁止臨時停車線,經交通主管機關劃設後,由
      其通知消防局、警察局及其所屬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優先執行取締、告發及拖吊。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路線,
      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應立即取締告發。
十二、交通主管機關對消防通道、禁止臨時停車線等標字(線),應不定
      時派員查察維護,發現有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本
      作業程序規定劃設或遭民眾塗除、私繪者,應即主動派員改善。
十三、消防通道內有違反交通、建築管理、廢棄物清理等相關法規之行為
      者,依其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